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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营经济的调查报告

[10-10 22:28:17]   来源:http://www.67jx.com  调查报告   阅读:8649

概要:非公有制经济的前景应该说是相当乐观的。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新世纪中国经济和社会将发生更加深刻的变化,中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不可逆转,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将不可逆转,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也不可逆转。非公有制经济将会与公有制经济长期共存,互相依存。中国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人们生活的改善离不开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中国共产党的富民政策深得民心,中国西部开发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中国加入wto,为民营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融入世界经济体系铺开了道路。企业家将是中国经济舞台的主角,民营企业家有着光荣的历史使命。中国的民营企业家需要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出更多的力,需要在西部大开发中大显身手,需要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我国民营企业正处于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改组,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这些都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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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有制经济的前景应该说是相当乐观的。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新世纪中国经济和社会将发生更加深刻的变化,中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不可逆转,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将不可逆转,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也不可逆转。非公有制经济将会与公有制经济长期共存,互相依存。中国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人们生活的改善离不开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中国共产党的富民政策深得民心,中国西部开发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中国加入wto,为民营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融入世界经济体系铺开了道路。企业家将是中国经济舞台的主角,民营企业家有着光荣的历史使命。中国的民营企业家需要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出更多的力,需要在西部大开发中大显身手,需要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

  我国民营企业正处于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改组,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这些都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广阔的空间。相信在今后若干年内,民营企业在数量上将有一个更大的发展,在质量上将有一个新的飞跃。我们要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放手发展民营经济,坚定不移地走富民强国的路子,尽快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二、民营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

  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主要内容的民营经济发展到今天,已取得了辉煌的业绩,作出了不俗的贡献。然而它们要进一步发展,却又面临着许多困境和障碍。这些困境和障碍,有的来自外部环境和制度安排的束缚,有的则源自自身的种种不足。“ 九五”以来,非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放慢,增速大幅下降,年均增长11.2%,平均增幅比“八五”降低31.7个百分点。分年看,增幅从1995年的22.8%回落至1997年的8.6%,1999年回落至6.8%,其中私营经济则由1996年以前25%以上的增长速度回落到9.2%以下。与之相应,非国有经济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在“九五”初期达历史最高水平之后,呈逐年下降趋势,1999年非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3928亿元,占全社会投资的46.6%,比重依然比1996年低1个百分点(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近年非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及2000年趋势简析》)。

  (一)外部制约因素

  主要是存在所有制歧视,民营经济和民营业者仍没有获得同公有制经济和其他从业者同样的法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还被视为“另类”,发展的空间仍然比较狭窄。

  1、产权保护乏力。民营业者等新的社会阶层,“他们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但现行《宪法》只强调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于合法的私人财产的保护却不完善,没有明确“私人合法财产不容侵犯”一项。因此使这些人心存怀疑,怕政策变,结果出现了企业短期行为及转移资本的现象。现实生活中,这些新的社会阶层财产受到侵犯却得不到保护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些列举均属生活资料,并没有提到生产资料。对财产保护的不周,《宪法》只区分了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没有囊托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这些组织的财产,因而留下很大的漏洞。《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但第13条在对公民私有财产上,却没有类似禁止性条款,这显然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是不利的。一是从体制上来看,投资产权保护还缺乏制度安排。在资产受到侵害时,民营经济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求助于法律的保护,但法律保护的是私营企业,而侵权的是政府,法律常常是站在政府的角度来处理纠纷,导致民营投资的产权权益的流失;二是从社会观念来看,投资经营的地位还不平等。如果是国有企业欠民营企业的钱,那就是债务关系;而民营企业欠国有企业的钱,却可能被戴上“侵占国有资产”的帽子,甚至是“盗窃国有资产”。在金融方面,国有企业欠银行的钱到期未还,会找出各种原因和理由;而民营企业欠银行的钱,就可能被定成“诈骗罪”。三是从有关政策来看,投资经营风险得不到保护。尽管政府规定了民营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和经营场所,“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合理补偿”,但什么是“合理”的标准,安置和补偿的具体程序又是什么却没有明确,最终导致现有保护制度往往有名无实;四是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侵害国家财产和民营企业财产的处罚存在很大的不同。侵占国家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的,可按贪污罪处以极刑,而侵占民营企业的财产达到相同的数额,只能以职务侵占罪处罚,相对较轻,对于经理人和企业工作人员侵占投资人利益的行为缺乏严厉的法律制裁。以至于对经理人对投资人更多的还是在良心和感情上去负责。由于以上原因,造成民营业者没有安全感,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便停止投资,一些人开始大肆挥霍或将大量资本转移到国外,造成巨额资本外流,影响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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