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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调查与思考

[10-10 22:28:17]   来源:http://www.67jx.com  调查报告   阅读:8919

概要:农民经济组织的创新和完善有赖于农民自发创造和政府制度供给两个方面的力量共同作用,必须依托"两只脚走路",加强政府的外在动力和农民的内在潜力的有效结合,两个主体形成合力实现良性互动,共同创新农民经济组织向更高的层次发展。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负担,而且可以解放农民,更重要的是,它必将对当前中国农业走出困境产生深远的影响。1. 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自发组织的力量党的十六大已经明确的提出要"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市场经济首先是自由经济,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充分释放市场能量,让市场自发力量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才能形成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我国农民本身就是市场主体之一,而且是数量最大,力量最单薄的市场主体。尊重农民意愿,从而承认和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自发组织依托已有的体制条件,聚合分散的农民,增强农民群体在市场经济中与其它主体竞争的实力,成为农民共同利益的代言人,所以更应该尊重农民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市场主体的自发力量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根本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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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经济组织的创新和完善有赖于农民自发创造和政府制度供给两个方面的力量共同作用,必须依托"两只脚走路",加强政府的外在动力和农民的内在潜力的有效结合,两个主体形成合力实现良性互动,共同创新农民经济组织向更高的层次发展。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负担,而且可以解放农民,更重要的是,它必将对当前中国农业走出困境产生深远的影响。
  1. 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自发组织的力量
  党的十六大已经明确的提出要"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市场经济首先是自由经济,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充分释放市场能量,让市场自发力量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才能形成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我国农民本身就是市场主体之一,而且是数量最大,力量最单薄的市场主体。尊重农民意愿,从而承认和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自发组织依托已有的体制条件,聚合分散的农民,增强农民群体在市场经济中与其它主体竞争的实力,成为农民共同利益的代言人,所以更应该尊重农民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市场主体的自发力量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根本动力,农民自发组织力量成为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根本力量。以史为鉴,我国解放之初的农村合作社时期,改革开放之初的农民自发的组织创新的转变时期,自发力量得以充分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高涨, 相应地农业发展出现一次次的高潮.如果没有农民的自发组织力量,或者政府制度法规不能充分体现农民的意愿,那么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必然很低,农村经济的发展将举步维艰。所以,充分发掘农民自发组织力量是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前提和基础。
  2.优化制度供给,加强政府扶持和引导力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经济职能在于维护公平与公正原则,提供符合市场经济运转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只有当市场配置资源功能出现失灵的时候,政府才有必要出面干涉,而且干涉也主要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等间接方式,直接的行政干预只是辅助手段。长期以来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地方政府对农民直接的行政干预程度过深、时间过长,而经济法律手段用得远远不够,政府制度供给先入为主,造成农民过分的依赖国家和集体的心理,加重了政府不必要的负担,客观上也造就了农民缺乏组织创新的动机.另一方面,乡村权势阶层从普通农民中分化出来后,在经济上成了独立的"集体经济"的扮演者,导致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出现畸变,他们的制度和组织创新意识淡薄,分散的,缺乏组织化的普通农民对此毫无办法,而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体系的构建已经超出了中国农民的经验范围。所以,优化制度供给,加强政府扶持和引导力度成为农民组织创新的决定力量。
  中央政府须率先转变角色,与农民自发的组织创新紧密结合,适时提供一定的政策和制度对已有的组织形式给予合法的地位和规范性发展的外部环境。地方政府亟需放松管制,给予农民生产经营权,弥补农民自发创新有限性的缺陷,主动地为农民经济组织创新指引正确的方向。加强政府的扶持和引导力度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1)必要的法律制度供给:长期以来,缺乏法律保障是我国农民组织缺乏创新的一个制度瓶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为传统的政府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的改革与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农庄经济组织等创新形式的生存空间将会更大。在此基础上出台《农民组织法》或者《合作社法》将最大限度地扶持农民组织创新,从根本上激发农民组织创新的潜力。在中央政府暂时不能出台农民组织法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类似的法规制度确立本地区农民组织创新形式的合法地位。(2)减少行政干预,规范制度制定。政府政策制定缺乏稳定性和协调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对微观经济事务的行政干预,行政干预影响了农民经济组织的发育,既压制了农民组织的进入空间,也提高了农民组织的进入成本,甚至于多数农民自发组织也畸变成行政附属。地方政府应该从直接介入微观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让渡组织空间以扩展农民经济组织的选择机会,减少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条条框框。政府制定政策必须遵循协调性原则,考虑到对农民组织创新的影响程度,避免有关政策的出台农民组织创新的削弱或者抵制作用。
  3. 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设想
  农民经济组织的创新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从微观角度来看,将分散经营的农户通过适当方式联结起来,组成一个个分布在农村基层的经济联合体,由农民自身发挥主导和支配作用。二是从宏观角度来看,将已经建立的单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适当方式联结起来,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组成跨越行政区域的甚至全国性的合作经济组织系统,同样由农民在其中发挥主导和支配作用。我国的农民经济组织在微观层面上已经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创新形式,但是,它们都还很分散,绝大部分都建立在基层的村组,没有地区性和全国性的组织形式,组织创新在宏观层面上非常欠缺,政府制度供给的空间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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