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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土地流转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10-10 22:28:17]   来源:http://www.67jx.com  调查报告   阅读:8272

概要: 四、涉土纠纷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一是社会稳定受冲击。涉土纠纷涉及农户、承包人和村民委员会三方利益,有的甚至涉及乡镇政府的利益。处理的不好,就会引起多方不满,特别是农户和现承包人,因为农民看到现在国家的政策很优厚,种地也有很大的赚头,所以现在他们想尽一切办法要要回土地使用权,稍有不满便以上访的方式向政府施压,而他们人数众多、利益一致,很容易引起群体事件;而现承包人因前期投资较大,轻易不肯让出土地使用权,如果一味地照顾农户的情绪,解除他们与村委会的合同,他们的损失也很大,也会不满,甚至发生一些过激行为,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并且从法律角度考虑,承包人的理由大多也能站住脚。因此,种种矛盾交织在一起,怎么处理都会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二是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遭破坏。现在引起纠纷的土地问题当事人双方大部分有书面合同,即使没有书面合同的也都有口头合同,但由于农户的意见大,要地情绪高,所以现在不少镇村都在想办法解除合同,将土地交还农户,使承包者丧失对组织的信任,丧失再投资的信心。这一问题如果全部支持农民的要求,农村的信用危机将更加严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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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涉土纠纷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一是社会稳定受冲击。涉土纠纷涉及农户、承包人和村民委员会三方利益,有的甚至涉及乡镇政府的利益。处理的不好,就会引起多方不满,特别是农户和现承包人,因为农民看到现在国家的政策很优厚,种地也有很大的赚头,所以现在他们想尽一切办法要要回土地使用权,稍有不满便以上访的方式向政府施压,而他们人数众多、利益一致,很容易引起群体事件;而现承包人因前期投资较大,轻易不肯让出土地使用权,如果一味地照顾农户的情绪,解除他们与村委会的合同,他们的损失也很大,也会不满,甚至发生一些过激行为,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并且从法律角度考虑,承包人的理由大多也能站住脚。因此,种种矛盾交织在一起,怎么处理都会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二是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遭破坏。现在引起纠纷的土地问题当事人双方大部分有书面合同,即使没有书面合同的也都有口头合同,但由于农户的意见大,要地情绪高,所以现在不少镇村都在想办法解除合同,将土地交还农户,使承包者丧失对组织的信任,丧失再投资的信心。这一问题如果全部支持农民的要求,农村的信用危机将更加严重,对以后类似的工作开展埋下隐患。
    三是集约化生产、农业产业化的流产。土地流转的初衷是想把土地使用权集中到少数大户手中,形成农业生产集约化,并且带动涉农产业(食品加工等)的发展。现在土地流转不到一年,集约化生产刚刚开始,如再回到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路子上去,就会使农业集约化生产、农业产业化流产,使农业生产又走上了回头路。
    五、解决这类纠纷的建议
    对于法院已受理的这类纠纷,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解决,同时可以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来考虑变更双方的合同,平衡双方的利益。如提高承包金来适当增加农民的收入,承包人不同意增加的则解除他们之间的合同,把土地使用权归还农户。
    另外,由于这类纠纷法院处理后难以执行,法院凭现有的能力,根本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建议涉土纠纷还是由政府用政策来调整的比较好。政府部门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流转的双方是否出于自愿。《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因此,只要流转的双方出于自愿并协商一致,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应认可其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有效。如魏营镇所有村的土地流转均有农户签字认可,这样的流转行为就应该是有效的。
     2、查流转后的土地用途和性质。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凡悖于上述规定的,应认定流转行为无效,予以纠正。如上面提到的魏营镇庞塘村委会诉朱德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朱德和违反合同中关于“种植经济作物”的规定,改种其他作物,这种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就可以解除合同。
     3、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转让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此程序的,应当责令补办,拒不补办或已发生纠纷的,应依法认定转让行为无效。流转的双方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未订立的,应责令双方补充订立。
     4、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农工办设立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机构,使得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经营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进行登记。
     5、提供司法服务保障。加强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社情民意熟、疏导调解快的特点,尽力将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调解不能的,应由政府部门及时用政策调整,以免延误农时,造成损失,增加农民负担,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规违约行为,维护农村承包秩序。
    6、从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多照顾农民的情绪。如果原农户强烈要求耕种土地,则政府应出面多做现承包人的工作,叫他们退出土地,把土地再还给农民。对一些已对承包地投入较大的承包人,如天岗湖的林果产业的承包人,要考虑到他们投入和产出的周期,向农户讲明道理,在自愿的基础上,以提高承包费为条件来适当延长承包期。
    7、对已出现苗头的“绿色通道”问题应尽早将林木的所有权明确,以免将来发生更大的矛盾。对村小房地产应在给予村委会一定补偿的前提下才能处理,因为这些土地毕竟原归原村集体所有,房屋也是由村民集资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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