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第五章 文书处理第二十二条 建立收发文登记制度,做好收发文登记记录。第二十三条 编制文件处理程序,按照文件处理程序,及时、规范处理来文。第二十四条 行文格式、文种、标题、字号、字体以及使用笔墨应符合规定要求。第二十五条 行文关系正确,会签协商一致,运转程序应合法。第二十六条 内容符合政策法规,文字精炼通顺。第二十七条 制定印章管理制度,严格印章管理程序,做好用印登记记录(政工科)。 第六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健全机关、项目档案管理网络,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监督指导各科室、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建立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综合档案管理科室,集中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及资料。第三十条 组织开展档案登记活动,档案工作做到“三参加”、“四同步”、“五列入”,制定控制措施,定期进行考核。第三十一条 及时做好档案归档工作,科技档案、专门档案的归档率应达到100%,完整率、案卷合格率应达到99%以上。第三十一条 档案部门应配合对科技工作形成的文
公路局办公室管理办法,标签:领导讲话稿,行政公文写作范文,http://www.67jx.com第五章 文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收发文登记制度,做好收发文登记记录。
第二十三条 编制文件处理程序,按照文件处理程序,及时、规范处理来文。
第二十四条 行文格式、文种、标题、字号、字体以及使用笔墨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行文关系正确,会签协商一致,运转程序应合法。
第二十六条 内容符合政策法规,文字精炼通顺。
第二十七条 制定印章管理制度,严格印章管理程序,做好用印登记记录(政工科)。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健全机关、项目档案管理网络,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监督指导各科室、单位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综合档案管理科室,集中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及资料。
第三十条 组织开展档案登记活动,档案工作做到“三参加”、“四同步”、“五列入”,制定控制措施,定期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及时做好档案归档工作,科技档案、专门档案的归档率应达到100%,完整率、案卷合格率应达到99%以上。
第三十一条 档案部门应配合对科技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有审查意见;应编制本年度五种以上档案查找利用检索工具。
第三十二条 建立查全、查准情况登记表和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努力提高查全、查准率。
第三十二条 编写本年度大事记、组织沿革、科技成果汇编等工作。
第七章 会务、接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制定会议管理和接待工作制度,加强会议审批管理,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和参会人员,尽量缩短开会时间。
第三十四条 做好会议组织工作,对会议应做好充分准备,编制会议方案和议程,力求做到秩序井然。
第三十五条 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待工作,对外来联系考察学习人员,应热情接待,问清情况,做好记录,及时安排。
第三十六条 接待工作应本着热情、得体、节俭的原则,周到服务,礼貌待客,注重形象。
第八章 信访及值班工作
第三十七条 制定信访及值班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热情周到地搞好信访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解决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做好解释说服工作,搞好来信、来访记录。
第三十九条 做好节值班工作。保证24小时有专人值班,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第四十条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及措施,及时处理紧急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 及时对各科室、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手机、办公、住宅电话的变更情况进行统计和编发。
第九章 企业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企业管理组织机构和企业改革组织机构,制定公路产业开发管理制度,发挥管理职能(工程一、二处)。
第四十三条 健全法人制度,明确各自的责权义务,按《公司章程》的要求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第四十四条 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 企业产权关系明晰,牌、证、照齐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不利于国有资产的关联交易现象存在,不能与国有资产的经营存在同业竞争。
第四十七条 禁止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到企业兼职,事业单位与企业的职工要分帐管理。
第四十八条 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财务、资金、审计、人事、用工、工资、生产和安全等项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完整、规范的资产台帐和财务报表(计财审科)。
第五十条 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企业主管业务收入应逐年提高,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6%以上。
第五十一条 进行企业改制工作,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部署改制工作,确定工作计划目标。
第五十二条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企业职工进行教育,使其及时了解改革动向。
第五十三条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及省局要求、程序、步骤进行改革改制,正确处置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