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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10-10 22:31:32]   来源:http://www.67jx.com  新闻媒体   阅读:8975

概要: (三) 报社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 (四) 记者站经费来源为有关证明; (五) 记者站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等。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于15个工作日内到设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填写《记者站登记表》,领取《记者站登记证》。 登记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记者站,应在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记者站的筹备组织或者人员擅自以该记者站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的,审批机关经查证属实,可以拒绝受理其设站申请。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报社外.其他确有必要设立记者站的报社设立记者站,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从严审批。www.67jx.com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记者站的驻站记者人数不得超过5人。 记者站不得设在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 记者站的筹备组织或者人员不得以该记者站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 第十七条 记者站须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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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报社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

    (四) 记者站经费来源为有关证明;

    (五) 记者站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等。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于15个工作日内到设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填写《记者站登记表》,领取《记者站登记证》。

    登记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记者站,应在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记者站的筹备组织或者人员擅自以该记者站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的,审批机关经查证属实,可以拒绝受理其设站申请。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报社外.其他确有必要设立记者站的报社设立记者站,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从严审批。 www.67jx.com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记者站的驻站记者人数不得超过5人。

    记者站不得设在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

    记者站的筹备组织或者人员不得以该记者站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

    第十七条 记者站须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报社记者站的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观报社记者站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任何条件,应当责令报社在-个月内改正;报社在-个月内未改正的,由批准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撤销该记者站。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须在登记后的三个月内正式挂牌并开展活动,否则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报社终止其记者站业务活动,应及时向审批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办理手续的,审批机关可拒绝受理该报社重新设立记者站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记者站登记表》的登记项目发生变更,记者站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按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登记机关不予通过其年度审核。

    第二十二条 《记者站登记证》的有效期及换发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记者站年度审核每年-次,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将本地记者站年度审核情况及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记者站年度审核由记者站登记机关负责。记者站须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审核。

    年度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 记者站登记项目;

    (二) 报社提交的记者站工作评估报告;

    (三) 记者站有无违法情况;

    (四) 记者站记者采编从业资格条件;

    (五) 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在年度审核中发现记者站存在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其年度审核不予通过。

    记者站未通过年度审核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记者站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的,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

    记者站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应于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报社对其记者站应履行管理职责,监督其记者站依法开展活动。对记者站的违法行为,须及时向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对记者站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报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或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或者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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