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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司(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05-11 15:32:59]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337

概要:(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二)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第十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的责任。第九章 交卸手续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交卸分:(一)主管人员交卸。(二)经管人员交卸。第二条 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第三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一)单位人员名册。(二)未办及未了事项。(三)主管的财物及事务。第四条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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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

(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的责任。

第九章  交卸手续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员交卸。

(二)经管人员交卸。

第二条  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的财物及事务。

第四条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  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  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  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  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  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天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派往国内外实习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章  给假与出差

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 元旦

2. 圣诞节

3. 感恩节

4. 妇女节(限女性)

5. 劳动节

(二)每星期六、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婚假:

1. 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 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 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娩假:

1. 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

2. 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 父母、翁姑、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 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民意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科长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科长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科长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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