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关注67教学网 http://www.67jx.com
收藏本站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67教学网范文网行政后勤安全生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正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10-10 22:33:44]   来源:http://www.67jx.com  安全生产   阅读:8306

概要:第十九条 民爆物品库的设置,结构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第二十条 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当地乡,镇政府备案.第二十一条 存放民爆物品的固定库,临时库,与周围居民住宅,大型建筑物,铁路,公路桥梁,堤坝等公共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派足够的,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看管.第二十二条 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储存室,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民爆物品库区应设置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在每年雨季前进行检测一次;(二)库区要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周围20m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三)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水桶,铁锹,铁钩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四)临时储存民爆器材的库房应设置围栏.(五)井下分库的设立要按照《煤矿安全》第二十三条 民爆物品的存放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退库制度.收存发放民爆物品应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二)严禁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标签:安全生产总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http://www.67jx.com

第十九条 民爆物品库的设置,结构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条 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当地乡,镇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存放民爆物品的固定库,临时库,与周围居民住宅,大型建筑物,铁路,公路桥梁,堤坝等公共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派足够的,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看管.

第二十二条 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储存室,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民爆物品库区应设置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在每年雨季前进行检测一次;

(二)库区要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周围20m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

(三)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水桶,铁锹,铁钩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四)临时储存民爆器材的库房应设置围栏.

(五)井下分库的设立要按照《煤矿安全》

第二十三条 民爆物品的存放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退库制度.收存发放民爆物品应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三)库内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和动物破坏;

(四)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地面库严格按审批库容量储存.井下分库库容量不应超过:炸yao三昼夜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十昼夜的生产用量;

(五)民爆物品宜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yao同一库房存放.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应分库储存;

(六)报废民爆物品应分类单独存放.

第六章 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民爆物品,应经公安机关民爆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民爆物品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由集团公司民爆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地面作业时,现场设专人指挥,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确认危险区内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爆破.爆破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井下爆破作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爆破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使用民爆物品,应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民爆物品,应经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作业用量,剩余部分应按规定时间退回,并做好退库记录.

第二十七条 应对涉爆施工作业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消除可能导致在民爆物品使用中造成事故的隐患,并将安全措施及要求告知有关人员和相关方.

第二十八条 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鞋.操作控制仪器设备和执行装拆爆炸器材的人员在施工作业中,禁止使用无线通讯工具通信联络.

第二十九条 在雷雨,沙暴,尘暴,浓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禁止进行民爆物品运输和地面爆破作业.

第三十条 地面爆破作业一般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夜间作业时,应经上级批准.

第三十一条 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安全措施及时处理.

第七章 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

第三十二条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集团公司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批准,注明报废原因,品名及数量,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备案,在县,市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按规定妥善销毁.

第三十三条 销毁民爆物品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销毁地点周围应设置警戒,专人监护.

第三十四条 民爆物品销毁后,应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确认全部销毁后,做好记录,负责人签字,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处5000-50000元罚款,个人处罚500-5000元,并根据情节追究单位领导连带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各涉爆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矿业集团公司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上一页  [1] [2] 


Tag: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总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政后勤 - 安全生产

更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