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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供住宅区)

[10-10 22:33:44]   来源:http://www.67jx.com  合同样本   阅读:8656

概要:5. 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应亲自或笋代表投票。委托代表投票,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一天或管委会主任批准的时间内,向管委会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则须盖该法人公章。6. 业主可以一栋或数栋楼房为单位,推选楼长,作为推选人的共同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业主的其他物业管理权利。三、 业主的权利、义务(一) 业主的权利1. 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2. 依法合理使用房屋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和住宅区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单车房等)的权利;3. 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4. 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5. 有机根据房屋的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下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善,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6. 有权根据住宅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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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应亲自或笋代表投票。委托代表投票,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一天或管委会主任批准的时间内,向管委会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则须盖该法人公章。
  6. 业主可以一栋或数栋楼房为单位,推选楼长,作为推选人的共同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业主的其他物业管理权利。三、 业主的权利、义务
  (一) 业主的权利
  1. 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 依法合理使用房屋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和住宅区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单车房等)的权利;
  3. 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
  4. 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
  5. 有机根据房屋的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下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善,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6. 有权根据住宅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到住宅区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7. 有机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内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及违反物烽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8. 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9. 有权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管委会、和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在三日内得到答复;
  10. 有权要求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11. 有权对住宅区的牧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右要求管委会对物管理公司的违反事同或有在规定的行为进行干预、处罚;
  12. 有权对同其他业主就某一议题要求管委会如集业主大会;
  13. 有权就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投拆提出意见与建议;
  14. 有权要求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对方不维修的,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维修费用。
  (二) 业主的义务
  1. 在使用、经营、转让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在使用住宅区物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 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3) 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外;
  (4) 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5) 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3. 业主如需将其住宅装修,必须遵守《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装修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监督;
  4. 房屋室内部分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分户表后部分(往用户方向)和表前至第一个阀门部分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5. 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修缮的,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委会授权物业管理公司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6. 业主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不得在任何公共场所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备;
  7. 在住宅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践踏、占用绿化地;
  (2) 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3) 乱抛垃圾、杂物;
  (4) 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5) 损坏、涂划园林艺术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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