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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3)

[10-10 22:33:44]   来源:http://www.67jx.com  合同样本   阅读:8464

概要: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佣、解雇、工资、奖金、福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七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合资公司职员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管理规定》及其他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艺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定,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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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佣、解雇、工资、奖金、福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七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合资公司职员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管理规定》及其他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 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艺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 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二条 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定,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合资公司以_____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二十六条 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从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有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 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八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自己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条 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代理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他计算记录。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则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处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 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四条 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 

  第十章 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年。 

  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_____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 
  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损失,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5.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接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2.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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