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一页 [1] [2]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标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http://www.67jx.com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