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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思考

[11-13 15:19:26]   来源:http://www.67jx.com  党支部工作   阅读:8150

概要:㈢制度执行难到位。不合格党员处置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讲程序。但在实际中,由于党员就业方式多种多样,流动性大等原因,增大了工作的难度。一是处置程序难到位。对外出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按照正常程序不能及时处置,如劝退不合格党员,“征求劝退对象意见”、“本人申辩”和“劝退对象签署意见”三个程序性环节都难以做到位。二是情况难核实。“四个多样化”,特别是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党员不合格的表现五花八门,错综复杂,这给组织查清事实增加了难度,有些基层组织在人力、财力上都不能保证此项工作的深入进行。三是制度的执行简单化。有的机关部门以公务员考核代替民主评议党员,有的企业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民主生活会,有的用阶段性查处代替经常性的评议。还有一些基层组织、评议与处置脱节,评而不处,制度的执行走形变样,致使对评出的不合格党员该处置出党的没有处置,少数基层组织对已经作出处置出党的决定不公开、不宣布,甚至抵制不执行等等。所有这些,都不利于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总之,就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而言,不合格党员的现实表现与现行评判标准不相适应:有些是以前的规定与现在新的情况不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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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制度执行难到位。
不合格党员处置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讲程序。但在实际中,由于党员就业方式多种多样,流动性大等原因,增大了工作的难度。一是处置程序难到位。对外出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按照正常程序不能及时处置,如劝退不合格党员,“征求劝退对象意见”、“本人申辩”和“劝退对象签署意见”三个程序性环节都难以做到位。二是情况难核实。“四个多样化”,特别是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党员不合格的表现五花八门,错综复杂,这给组织查清事实增加了难度,有些基层组织在人力、财力上都不能保证此项工作的深入进行。三是制度的执行简单化。有的机关部门以公务员考核代替民主评议党员,有的企业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民主生活会,有的用阶段性查处代替经常性的评议。还有一些基层组织、评议与处置脱节,评而不处,制度的执行走形变样,致使对评出的不合格党员该处置出党的没有处置,少数基层组织对已经作出处置出党的决定不公开、不宣布,甚至抵制不执行等等。所有这些,都不利于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总之,就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而言,不合格党员的现实表现与现行评判标准不相适应:有些是以前的规定与现在新的情况不相适应;有些是以前没有规定现在出现了新的情况需要研究解决;有些是以前的政策有规定但不具体,过于原则抽象,不便操作等等。历史经验证明,只有从政策上严格区分形成不合格党员的情况,才能适应新形势对党员退出的要求。否则,就会因为政策的原因、标准的原因、组织的原因而误伤同志,造成不应该出党的出党了,挫伤党员的感情和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党员队伍的稳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健康顺利地开展。
二、科学界定标准,建立长效机制
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要从纯洁党的队伍,保持党员先进性出发,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转变观念,大胆开拓,不断适应新情况、新形势,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探索建立合理、公正、有效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新机制。
㈠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不合格党员,指的是不符合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不履行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不体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的党员。一般来说,对明显违纪违法党员,比照处分标准,刑律条款容易定性,处置起来不会有什么异议。近三年来,江山市组织处置和纪检部门处分共计 247名,没有出现一起异议的。问题是,对一些条规不是很明确,弹性大的,也没有解释的,处置起来难度最大。应从党员队伍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实际出发,以党章为准绳,针对农村、企业和机关的不同特点,分类科学制订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1、农村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和表现不满情绪、与党组织和政府唱反调、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⑵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⑶参与邪教组织,信仰宗教的。
⑷为首组织修建寺庙,从事迷信活动、情节轻微,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⑸利用宗族势力,挑拨是非,制造事端,影响稳定和团结,情节轻微的。
⑹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⑺煽动或参与群众闹事、集体上访,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⑻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⑼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⑽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打击报复、侵犯党员和群众权利,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⑾作风霸道,欺压殴打群众,情节轻微的。
⑿有欺行霸市,坑蒙拐骗行为,情节轻微的。
⒀拖欠或抗缴国家税收的。
⒁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⒂不遵守社会公德,破坏团结,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⒃乱搞两性关系,或参与打钱牌,或有小偷小摸等行为的。
⒄有违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合同法》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有关法规政策,但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情节后果轻微的。
⒅个人主义严重,抵制工程项目建设,个人利益不服从集体利益,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⒆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一半以上的。
⒇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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