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第二,当代农民的维权活动的基本目标具有十分明确的政治性,已经从资源性权益抗争向政治性权利抗争方向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抗争的内容具有公共性。目前抗争的主要问题有"减轻农民负担,反对贪官污吏"、"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和"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等。由于这些问题均有中央文件和国家的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在目前的农村又普遍存在并较为严重,因此,很容易确定维权农民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其二,由于上述问题一般都是公共权力机关施政行为造成的,因此以法抗争的对象主要是乡镇一级基层党政机关以及村级组织。这种用国家法律来抵制国家最基层政权来达到农民的维权目标,是一种政治行为。因此,政治性是当代农民以法抗争的一个显著特征。他们的行动具有明确的宗旨,即维护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种种合法权益。从目前所掌握的材料来看,农民维权活动的诉求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而使他们的目标具有了梯队式的层次。前几年,农民诉求的主要是乡镇统筹、到农业特产税、生猪税不能按人头分摊、到税费改革没有按实际土地计征等有关税费的
于建嵘哈佛的演讲---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与政治,标签:立足岗位演讲稿,岗位竞聘演讲,http://www.67jx.com第二,当代农民的维权活动的基本目标具有十分明确的政治性,已经从资源性权益抗争向政治性权利抗争方向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抗争的内容具有公共性。目前抗争的主要问题有"减轻农民负担,反对贪官污吏"、"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和"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等。由于这些问题均有中央文件和国家的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在目前的农村又普遍存在并较为严重,因此,很容易确定维权农民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其二,由于上述问题一般都是公共权力机关施政行为造成的,因此以法抗争的对象主要是乡镇一级基层党政机关以及村级组织。这种用国家法律来抵制国家最基层政权来达到农民的维权目标,是一种政治行为。因此,政治性是当代农民以法抗争的一个显著特征。他们的行动具有明确的宗旨,即维护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种种合法权益。从目前所掌握的材料来看,农民维权活动的诉求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而使他们的目标具有了梯队式的层次。前几年,农民诉求的主要是乡镇统筹、到农业特产税、生猪税不能按人头分摊、到税费改革没有按实际土地计征等有关税费的农民负担问题。近年来,由于农村普遍推行了税费改革,由乡镇政府主导的税费问题有所缓解,因此,一些地方的农民又提出了纠正学费或水费、计划生育问题、土地所有权问题,有的直接把平等的政治权利作为维权诉求。也就是说,维权农民正在与时俱进般地改变他们具体的抗争目标。当然,它们总的方向一直没有改变,就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农村知识精英的加入也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变着农民抗争目标。有些知识型维权农民就认为,目前农村出现的问题不仅仅是某些干部的所作所为,而是国家政权体制出了问题,他们抗争所追求的目标很难在现行的体制框架内得到解决。因此,为了淡化由于提出具体目标不能实现给自己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权农民也相应地改变了"问题化"策略,将"目标"和"问题"从具体的权益向抽象的权利转化。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有些维权农民明确提出了要解放"现代农奴"这一口号。这实际上标志着农民政治诉求发生了重大的升级。
第三, 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具有明确的组织性。维权农民通过建立相互联系的稳定组织网络,来实现协调和计划行动。在中部地区农民进行抗争时,就有直接命名为"减负组","减负委员会","减负监督组","减负维权会"的农民抗争组织,有的地区农民还在筹建政治性的农民协会。这些农民维权组织有一定数量的意志坚定的维权农民。这些维权农民的身份特征较为复杂。其中起主要组织和领导作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岁至四十五岁之间;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大都当过兵或在外打过工;也有少数党员和村组干部;家庭比较富裕,在当地可算中上水平。他们大都对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并能掌握地方政府在处理农民抗争事件上的基本态度。在他们看来,尽管没有进行选举式村民授权或国家正式组织的授权,由于他们代表了农民的利益,而且他们在一起组织了"代表队伍",所以他们就成为了"减负上访代表"。这些维权农民的行为,已具有了相当强烈的政治信仰色彩。在他们看来,党的利益与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党中央是农民的保护神,党的政策是农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所以只要他们以执行中央的"减负"政策和其它诸如推进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的利民政策为旗帜,以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争取合法的政治权利为目的,他们的行动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他们的事业是正义的和必胜的。因此,这些"农民利益代言人"与普通农民相比有一个突出的心理特点,那就是经常在公众场合表现出强烈的英雄主义情怀,他们宣称以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为此不怕流血牺牲。这些农民利益代言人之间具有一定的分工,并具有一定的决策和激励—约束机制。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农民"以法抗争"所建立的这种自发组织还处于"非正式"阶段。这里所说的"非正式"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它们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是以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结社的自由这类法律为基础的,但并没有得政府有关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所以是没有取得"正式组织"资格的"非正式"组织;二,就其组织形态上来说,它还是一种非结构的软组织,它们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统性和支配性,没有建立明确的科层制;其成员也没有明确的加入和退出的程序;相互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依靠"道义"和"信誉"来维持组织对成员行为的约束;组织自身没有经常性的经济来源,其活动经费依赖其成员和群众的自愿援助。维权农民也意识到了这种“非正式”的组织对维权活动所具有的负面影响,因此,有些地方的维权农民明确提出了要组建“农民协会”的要求。当然他们的正当要求是得不到批准的,这就在事实上为农民维权活动提供了一个新的具体的诉求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