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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基础作用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10-10 22:25:53]   来源:http://www.67jx.com  工作计划   阅读:8549

概要:(三)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1 7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川委厅[20**]2 7号)等文件精神。同时,根据市委办(20**)1号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县委县府和同级财政的支持,将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尽快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保障和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机制。www.67jx.com (四)建立全方位考核机制。按照“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考核要求,人民调解工作将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目标考核。县司法局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对司法所的目标考核,建立人民调解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对经费不落实、规范化建设不力、信息报送反馈差的地方,要严肃通报批评。(五)探索完善人民调解“仪陇模式”。以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切实健全和发展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在行业协会或相关部门建立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针对不同特点、类型的纠纷,设立专业人民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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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1 7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川委厅[20**]2 7号)等文件精神。同时,根据市委办(20**)1号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县委县府和同级财政的支持,将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尽快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保障和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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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全方位考核机制。按照“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考核要求,人民调解工作将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目标考核。县司法局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对司法所的目标考核,建立人民调解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对经费不落实、规范化建设不力、信息报送反馈差的地方,要严肃通报批评。

(五)探索完善人民调解“仪陇模式”。以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切实健全和发展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在行业协会或相关部门建立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针对不同特点、类型的纠纷,设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完善以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为补充的县、乡、村、组四级网络体系,构建多种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衔接良性互动和平解决纠纷的人民调解仪陇模式。各地要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新方法,完善人民调解仪陇模式。新政、金城探索建立调解专家等个人姓名命名的“专门调解工作室”,打造调解品牌,提高社会知名度。探索建立“调解员等级制度”,开展评选“星级调委会”,“首席调解员”等活动,增强调解员的责任感、自豪感和纠纷当事人的信任感,努力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四、立足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

“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核心是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司法所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平安创建的工作体系,融入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格局。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着力推行人民调解工作“四个一”的运作方式,即:一个窗口服务群众、一个平台受理反馈、一个流程调解到底、一个机制考核监督。一个窗口服务群众,即依托调解委员会这个窗口受理群众来访和其他工作事项,建立统一工作台帐,做好受理、分流、处理、结案、归档等工作;一个平台受理反馈,即依靠司法所这个平台,对重大疑难纠纷和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社情民意及时向大调解协调中心反馈,在大调解协调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一个流程调解到底,即各人民调解组织对受理的矛盾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畴且能当场调解结案的,要当场调解结案;不能当场调解结案的,要按“三三调解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按组、村(居)、乡镇三级,逐级调处三次,确实不能化解的方可逐级移交上一级调委会。对人民调解不成、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要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主动与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庭)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一个机制考核监督,即按照“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考核要求,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考核监督。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通过组织调解员旁听庭审、推荐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方式,接受人民法院(庭)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调解的水平。要加强与同级职能部门的联系、交流和沟通,研究矛盾纠纷的特点、规律,探索总结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方法、新途径和新经验。进一步落实《xx省人民调解条例》和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试行办法》(川司法发【20**】34号),积极推行在公安派出所、交警队,基层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建立相应的协作、对接、引导、委托等制度,实现“大调解”的无缝衔接。

五、着眼抓基层、打基础,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司法所要抓住县委县政府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新机遇,把化解矛盾纠纷作为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明确目标、狠抓落实,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推进。

(二)大力推进司法所建设。要把司法所作为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阵地,作为促进“大调解”工作顺利运作的有效载体,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20**】7号)。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保证提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要进一步健全机构和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确保司法所高效运转。要把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和新录用人员培养的阵地,继续做好从司法行政机关中选派干部到乡镇司法所工作。要按照“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待人和气、业务精通”的要求,加强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提高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能力。要加强司法所与综治办、派出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对矛盾纠纷的联防、联动、联调。

(三)加强人民调解宣传工作。要结合贯彻落实《xx省人民调解条例》,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多种形式,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色、工作成绩、先进事迹,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支持、配合人民调解工作,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

(四)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奖励表彰力度。积极争取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维稳、综治工作表彰奖励范畴,使人民调解员无私奉献的精神得到彰显,人民调解员的辛勤劳动赢得尊重,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认同,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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