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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依法行政情况的调研报告

[10-10 22:28:17]   来源:http://www.67jx.com  调研报告   阅读:8788

概要: 2、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仍不够有力,争权争利,政出多门的情况仍存在。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政府行政行为的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也就是说,除了法律授权、政府不得自行给自己授权。但目前,一些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都有争权争利的倾向,有的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扩大自己的利益,有的以政府文件或自行发文,改变法定职权,一些部门对法律规定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不执行,或者只实现和享受法律给本部门确定的利益和权力,而不尽义务和责任,或者只对增设机构、拔款、审批、罚没感兴趣,其余不予过问。政府自行颁发的规章或规定都有一定的随意性。自己制定了文件,就立即予以实施。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着扩大管理职权、任意给管理对象设立义务,随意限制公民和法人权利等倾向,也出现了同一行为在不同地区有不同处理结果或同一行为却有两种不同处理方式的情况。例如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有时根据一种文件批准营业,事隔不久又根据另一文件予以关闭,为了确保政府自行制定的规章、规定符合法律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已做出了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要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进行备案审查。但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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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仍不够有力,争权争利,政出多门的情况仍存在。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政府行政行为的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也就是说,除了法律授权、政府不得自行给自己授权。但目前,一些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都有争权争利的倾向,有的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扩大自己的利益,有的以政府文件或自行发文,改变法定职权,一些部门对法律规定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不执行,或者只实现和享受法律给本部门确定的利益和权力,而不尽义务和责任,或者只对增设机构、拔款、审批、罚没感兴趣,其余不予过问。政府自行颁发的规章或规定都有一定的随意性。自己制定了文件,就立即予以实施。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着扩大管理职权、任意给管理对象设立义务,随意限制公民和法人权利等倾向,也出现了同一行为在不同地区有不同处理结果或同一行为却有两种不同处理方式的情况。例如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有时根据一种文件批准营业,事隔不久又根据另一文件予以关闭,为了确保政府自行制定的规章、规定符合法律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已做出了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要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进行备案审查。但目前,这项制度在实际中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一些地方和部门缺乏自觉报送审查的意识,例去年,全市十二个县(市、区)只有2个县有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备案审查,其余10个县(市、区)县则没有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有所失控,造成了政出多门、朝令夕改,不利于管理,也影响政府形象。
    3、执法水平不高。
    一方面,行政执法机构重叠,“大盖帽满天飞”,另一方面,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管理权限和职责划分不清,造成多头执法,一些政府部门法定的职能没有到位或没完全到位,职责设置不合理,部门为争权争利,把精力放在扯皮、打架上,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和一些领导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采取了不正当的干预,导致该管的管不好,该堵的堵不住,该禁的禁不了,执法水平不高。例如,市场秩序仍较混乱、假冒伪劣商品横行、走私贩私屡禁不绝。
    4、执法过程对证据的收集不够重视。
    目前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职权时,虽然已十分注重对实质问题的认定,把防止错案摆在最重要位置,但在具体工作时,仍显得不够认真,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准则理解不深,实际把握和应用还不够全面。突出表现在办案过程中不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多数只有当事人的供述,现场笔录不够全面,收取证据和寻找证人等必要的工作也做得不够,缺乏以理服人和让事实说话的意识。有时要等到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复议,才补充寻找证据,造成被动。
    5、“人情案”、“关系案”等对行政执法的干扰仍较为严重。
    目前影响行政机关正常办案的干扰因素较多,许多执法人员称,现在每办一个案件,几乎没有不来说情的。有时,执法部门才刚刚开始接触一个案件,说情者就已经到了。说情人来自方方面面,也有相当数量领导干部,他们的干扰就更为严重。例如沙县工商局依法查处一家盗版印刷的印刷厂,依法罚款3万元,处罚决定做出后,县有关领导就提出不同意见,最后只得简单处理了事,没有达到震摄的作用。由于干扰较多,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对案情的把握有失公正,处罚的轻重不同,这更加造就了当事人寻找关系、寻找庇护等不良心态。
    6、执法部门因利益趋动而造成的执法偏差仍存在。
    目前,由于经济利益的因素而造成执法偏差的问题仍相当突出。现在行政部门的正常办公经费和办案经费普遍不足,一些单位甚至不能得到全额拔款,例如卫生防疫部门只能60%拔给,尚有40%需靠自收。公安部门现在的办案经费基本没有保证,只能靠罚没收入,市公安局需通过罚没款来弥补经费上的不足,其数额每年达数百万元。由于皇粮不足,只好多罚没。因此,执法部门都争办有“油水”的案件,对没“油水”的日常“琐事”就疏于管理。与此同时,在执法处理上也存在偏差,一些本应劳教、拘留或强制拆除、强制取缔的案件也多以罚没解决,甚至出现当事人以罚没数额来计算得失的情况,当罚没处分合算时,依然再次违法,给行政管理带来许多不利的后果。
    7、执法部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相当普遍。
    虽然这几年行政执法部门已开始认识到程序问题的重要性,但采取的措施不够有力,对违反程序的处理也不彻底,因此,行政执法中的程序不合格的问题仍相对突出。例如公安机关在办案中经常出现先采取强制措施而后立案、先执行而后裁决、裁决书不送达当事人、不告知当事人的诉权、不开传唤证就传呼当事人等情况。有的县公安局对外地人在本地作案不加区分是否流窜犯罪一律刑事拘留,办理未成年案件也没有请监护人到场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也比较随意,多无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对执法程序普遍不够重视,实际执行中不够严谨,有的已造成执法行为的无效。从这几年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情况分析,因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格而被撤消的行政行为已占一定比例,说明程序问题是依法行政中的重要环节,决不可以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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