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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办法

[10-10 22:32:07]   来源:http://www.67jx.com  城建房产   阅读:8337

概要:第二十二条 产权人在装修前应向服务中心书写装修申请,并提供装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并须将开工后可能造成的影响告知邻里。第二十三条 产权人在装修期间不得拒绝和阻碍服务中心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弃物,在规定的时间内堆放到指定的位置,并及时清运。不得将废弃物堆放于住宅楼道或者其它非规定位置,不得从楼上向楼下倒垃圾。第七章 罚则、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的,处以1000—10000元罚款并限期恢复,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责令恢复,否则,不予验收。超出交房时间除按市场价收取房租外,限期收回原住房,超过限期仍不交的,按职工多占住房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职工所在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三)职工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的,每月罚款1000—3000元,并收回所租住房。(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对造

房地产管理办法,标签:领导讲话稿,行政公文写作范文,http://www.67jx.com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人在装修前应向服务中心书写装修申请,并提供装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并须将开工后可能造成的影响告知邻里。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人在装修期间不得拒绝和阻碍服务中心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弃物,在规定的时间内堆放到指定的位置,并及时清运。不得将废弃物堆放于住宅楼道或者其它非规定位置,不得从楼上向楼下倒垃圾。

第七章 罚则、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的,处以1000—10000元罚款并限期恢复,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责令恢复,否则,不予验收。超出交房时间除按市场价收取房租外,限期收回原住房,超过限期仍不交的,按职工多占住房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职工所在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三)职工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的,每月罚款1000—3000元,并收回所租住房。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对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一切责任由改动设施设备的住户承担。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产生的垃圾由单位负责清运,并收取两倍的清运费,在公共场所堆放的物品,服务中心有权按无主物品处理。

(六)本办法执行前存在上述问题的,由服务中心统一登记备案,由住户自行纠正。

(七)凡因违反本办法而引起的纠纷或刑事、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罚款由服务中心收缴,收缴时必须出具有关手续,罚款纳入服务中心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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