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的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新的进展,但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对此我们有着清醒的认识。今年人大对“两院”进行司法评议,是我们集中查找自身问题和不足的一个良机,为此,我院于年初就提出要将配合、接受人大司法评议作为今年工作的一大重点。在人代会召开期间,即着手部署自查工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7月中旬起,结合司法评议动员会精神,院党组分6个走访小组,先后走访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0多家单位和企业以及廉政监督员,并向各人大代表及有关单位发放征求意见表200余份,集中开展意见征求活动。走访结束后,又专门召开了党组扩大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梳理和分析。经分析,我们认为当前法院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1、审判工作方面。少数同志的大局意识还不够强,在个别案件的处理中,对于如何把握好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上还有欠缺,以致出现个别案件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有些案件在具体审理中,因为鉴定、公告、取证等原因的存在,需要较长的办案时间,不能及时结案,对此个别法官有时未向相关的当事人作耐心细致
人民法院司法自查报告,标签:机关公文写作,行政公文写作范文,http://www.67jx.com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的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新的进展,但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对此我们有着清醒的认识。今年人大对“两院”进行司法评议,是我们集中查找自身问题和不足的一个良机,为此,我院于年初就提出要将配合、接受人大司法评议作为今年工作的一大重点。在人代会召开期间,即着手部署自查工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7月中旬起,结合司法评议动员会精神,院党组分6个走访小组,先后走访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0多家单位和企业以及廉政监督员,并向各人大代表及有关单位发放征求意见表200余份,集中开展意见征求活动。走访结束后,又专门召开了党组扩大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梳理和分析。经分析,我们认为当前法院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审判工作方面。少数同志的大局意识还不够强,在个别案件的处理中,对于如何把握好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上还有欠缺,以致出现个别案件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有些案件在具体审理中,因为鉴定、公告、取证等原因的存在,需要较长的办案时间,不能及时结案,对此个别法官有时未向相关的当事人作耐心细致的解释,导致群众误认为法院的办案效率不高甚至不公正,当然也有极个别案件确实因主审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拖拉的现象;因为法院硬件条件的限制和审判力量的不足,有些已比较成熟的审判流程管理方法未能及时引进,使案件质量监督中跟踪管理工作常出现断档现象,这实际上已成为个别案件办案时间较长而未及时发现、督促的重要原因之一。
2、执行工作方面。近年来执行工作的力度得到明显加强,执行工作的效率得到明显提高,这应该说是一个事实,但总体上的成效并不说明所有案件的执行力度、执行效率都达到了理想状态,在具体执行中仍存在不足和问题。例如案件执结率虽然较高,但标的实际到位率较低,我们统计的执结率是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要求,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的,包括将一部分虽然没有实际履行执行款物,但只要穷尽了所有法律规定的可能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依然作为执结案件计算,这与人民群众观念中实际履行才算结案的标准存有差异,对此我们忽视了必要的解释工作,导致群众产生误解。有些案件因一些客观因素的存在,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提供不出对方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难以处理(例如位于农村的房产)等,即使执行人员穷尽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执行措施,依然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对此,我们一些执行人员没有给相关当事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导致当事人没有意识到诉讼本身所固有的风险,对执行工作产生误解,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被动。另外,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执行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虽然近年来加强了队伍的管理和教育,但仍有个别执行人员素质不高,群众时有反映。个别案件的执行人员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即时执行线索未能作出快速有效的反映,使少数长期寻找困难的被执行人可能因执行人员反应偏慢而得以再次躲避,从而可能错失了来之不易的执行机会。有的执行人员对于执行工作的过程不注意及时记载,即执行案卷中未能反映所做过的所有工作,不便对申请执行人作出合理的解释。
3、业务素质方面。少数法官不注重审判业务知识的更新,对法律的规定尤其是立法的原意、立法所追求的目的缺乏深入地理解掌握,自我感觉良好,从而导致机械办案、适用法律上的武断等现象时有发生,使办案的质量不高。比如,客观地说法官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那种裁量权主要体现在对于证据的认定上,而随着我国立法(包括大量司法解释的制定)进程的加快,尤其是证据规则的明确规定,应该说自由度是越来越小了,至于依据有效的证据对法律事实一旦确定,法官就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裁量的自由度是极为有限的,因为我国法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有严格、明确的规定,而少数法官由于缺少必要的理论学习,机械地理解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了审判工作中的“大胆”、武断。少数法官由于业务不精,在具体审判工作中不会、不敢正确运用释明权,从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诉讼指导不力,且极易使部分当事人产生一些本可避免的误解。还有少数法官制作的法律文书缺乏说理性,甚至还会偶然出现破句、别字,使法律文书欠缺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
4、司法作风方面。有的法官不注意慎言慎行,特别是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表态偶显草率,有时虽是法律之规定但只考虑自己方便却未能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给予指导,落实司法为民上还有欠缺。有的法官办案作风尚不够深入细致,不大愿意做过细的教育说服工作,尤其是在裁判作出后不愿意做认真的解释工作。个别法官在庭审中遵守审判纪律不够好,驾驭庭审的能力还不够强,庭风庭貌需要进一步改进,在庭审中小动作过多、偶尔还有随意走动等不严肃现象。极个别法官还存在工作方法简单、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的现象,执法形象不佳。此外,虽然近年来加强了对法官行使职务方面的廉政监督,但对干警职务之外守法情况的教育和监督重视不够,以致发生了一名职工非职务性犯罪,影响了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