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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中外合资企业章程

[10-10 22:31:32]   来源:http://www.67jx.com  企业综合   阅读:8911

概要: 1.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2. 决定和审批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 3.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 通过合营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5.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6. 修改合营公司章程; 7.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延期、中止、解散或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8.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9. 负责合营公司中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10.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 名,由 方委派。 第二十一条 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过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如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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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2. 决定和审批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

    3.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 通过合营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5.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6. 修改合营公司章程;

    7.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延期、中止、解散或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8.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9. 负责合营公司中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10.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   名,由   方委派。

    第二十一条  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过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如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也可在其它地方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人数少于  人,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合营公司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审查通过:

    1. 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 合营公司的延期、中止、解散;

    3.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 合营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对其它事项,可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第三十条  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授权的副董事长或董事,有权监督、检查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但不得干预总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设       部、     部、    部等   个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总经理,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   人,由   方推荐。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经总经理委托可代理先行使总经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任期三年,经继续推荐,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任,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实职,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只代表合营公司工作,不得代表合营的任何一方。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六十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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