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一、学习两部《条例》的认识和体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律处分条例》两部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生活的一件大事。条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了83年来的建党经验和54年来的执政经验,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是与时俱进、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的重要体现,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学习两部条例,有三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第一点认识和体会,《条例》是约束权力的紧箍咒。《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自我约束的条例,也是我们党内第一个系统的关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法规。条例的核心内容是监督授权、监督运作、监督保证,最大的特点就是“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条例》不仅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了监督的对象、内容、重点,而且以界定党内不同层次的组织、机构、人员监督职责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党内的权力关系,确认了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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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两部《条例》的认识和体会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律处分条例》两部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生活的一件大事。条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了83年来的建党经验和54年来的执政经验,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是与时俱进、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的重要体现,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学习两部条例,有三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第一点认识和体会,《条例》是约束权力的紧箍咒。《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自我约束的条例,也是我们党内第一个系统的关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法规。条例的核心内容是监督授权、监督运作、监督保证,最大的特点就是“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条例》不仅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了监督的对象、内容、重点,而且以界定党内不同层次的组织、机构、人员监督职责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党内的权力关系,确认了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以及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监督方面的职责、责任和权利,即所拥有的权力。尤其是,《监督条例》从十个方面详细地制定或规范了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使我们的党内监督形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使党内监督以及深层次的党内权力关系走上了一个更加规范的道路,标志着我们的党内民主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两个《条例》既是约束的武器,也是监督的武器。贯彻落实好《条例》,对于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保证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二点认识和体会,《条例》是规范行为的试金石。领导干部的行为,既要靠自我约束,更要靠纪律约束。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事前监督,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事后处理,二者在内容上相互补充,共同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特别是《党纪处分条例》,以党章和宪法、法律为依据,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条例》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紧密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比以往的若干规定都更严格、更严密、更具体,并且新增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等许多章节。《条例》既体现了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又体现了对干部的综合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强化领导干部的教育、约束和监督提供了新的规范。
第三点认识和体会,《条例》是制度反腐的里程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败斗争,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党内首部监督大法,针对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一环。《条例》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统一规定了十项监督制度,首次规定党代表的监督责任,赋予了舆论监督的法规保障地位。这在党的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有利于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发展党风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对于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二、对照两部《条例》的差距和不足
第一,学习《条例》、认识《条例》有差距。《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是两部思想性、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党内重要的法规。在对两部重要法规的学习上,自己抓得还不紧,主动性不够,自觉性不够。往往需要的时候才去学,有了要求才去学。在对两部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上,站的角度不高,花的时间不多,下的功夫不深,停留于了解大概、一知半解,没有仔细去把握,认真去思考,深入去钻研,反复去斟酌,与熟悉《条例》、精通《条例》的要求有差距。
第二,自我要求、自我约束有差距。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之一,自己能够做到自我教育,做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但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意识还不很强。在贯彻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实践中,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关心全局工作、参与集体领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很不够。在密切联系群众方面,平时与班子成员交流思想、交流工作较少,到部门商量工作、指导工作较少,深入镇村调查研究较少,解决基层反映的实际问题更为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