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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实施方案

[10-10 22:33:44]   来源:http://www.67jx.com  安全生产   阅读:8576

概要:3.由市煤炭管理局负责,对停产整顿矿井上报的“停产整顿计划书”按照法定安全条件,逐一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标准,核定工程量,合理审定整改期限和下井人数(下井人数应能满足整改工作的最低需求),审定后上报市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4.市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煤炭管理局的审定意见,组织煤矿安全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煤矿按照相关程序签字审批,准予维修整顿。(四)验收 整改期届满或整改任务完成后,由煤矿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初验合格后,市煤炭管理局牵头组织验收,验收标准和程序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禹州市煤炭企业申请维修(生产)的条件及审批程序》及煤炭行业其他安全标准、规定执行。整顿结束经验收合格的矿井,报市政府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程序批准后,暂扣证照的有关部门发还相关证照,煤矿企业方可恢复生产。(五)关闭关闭煤矿工作按照乡镇政府负责、市直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进行。1.各产煤乡镇政府接到市政府的关井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力量按照关闭标准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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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市煤炭管理局负责,对停产整顿矿井上报的“停产整顿计划书”按照法定安全条件,逐一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标准,核定工程量,合理审定整改期限和下井人数(下井人数应能满足整改工作的最低需求),审定后上报市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煤炭管理局的审定意见,组织煤矿安全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煤矿按照相关程序签字审批,准予维修整顿。
(四)验收   
整改期届满或整改任务完成后,由煤矿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初验合格后,市煤炭管理局牵头组织验收,验收标准和程序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禹州市煤炭企业申请维修(生产)的条件及审批程序》及煤炭行业其他安全标准、规定执行。整顿结束经验收合格的矿井,报市政府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程序批准后,暂扣证照的有关部门发还相关证照,煤矿企业方可恢复生产。
(五)关闭
关闭煤矿工作按照乡镇政府负责、市直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进行。
1.各产煤乡镇政府接到市政府的关井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力量按照关闭标准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将煤矿关闭到位。
2.市国土局、煤炭局、工商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对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予以收缴,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注销)。
3.市国土局、煤炭局负责将关闭煤矿的相关图纸资料分别收回保管;公安局负责收回《火工用品使用证》,负责收缴剩余的火工用品。
4.产煤乡镇政府和市“关整办”负责把关闭煤矿的相关资料分别整理存档,档案内容包括:煤矿的四证复印件、关闭的文件和其他文字材料、照片、录像资料等,一矿一档,严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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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管工作
(一)煤矿企业 
煤矿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对整顿的项目、地点、内容、时间、措施等实行“安全专盯”,盯住整修人员的行为;盯住重点部位的瓦斯、水患动态;盯住采掘工作面按规定整修;盯住专业人员履行职责到位,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瓦斯、水患等问题,现场迅速落实瓦斯、水患等治理措施,防止整顿期间发生事故。
(二)驻矿督查员
负责在煤矿未批准维修整顿之前,死看硬守,井下不准进行任何作业活动;在煤矿批准维修后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按照规定人数入井,严禁超员入井;对所驻煤矿超人数入井或违规(偷)生产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及时向煤矿所在地乡镇政府和驻矿员办公室、安监、煤炭、稽查及有关部门报告。
(三)乡镇政府
要加强辖区内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煤矿的“联打”工作和配合市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行动。
(四)政府有关部门
1.驻矿督查员办公室:负责对驻矿员的统一管理,明确职责,规范行为,负责将驻矿员上报的违规情况及时向安监、煤炭、稽查等相关部门通报。
2.市安监局:负责按照要求对整顿类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停产整顿指令,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煤矿整顿期间的监管工作。
3.市煤炭局:负责对超通风能力生产、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下达限期停产整顿指令。负责对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矿井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管;对整顿矿井上报的整顿计划书内容进行把关审批;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停产整顿后的矿井牵头组织验收。
4.市国土局:负责对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矿井进行监管;负责查处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的矿井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5.市工商局:负责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注销营业执照;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营业执照。
6.市公安局:负责收缴决定关闭矿井火工品,注销火工用品使用证;负责维持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
7.市广电局:负责将被列为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矿井名单通过禹州电视台、禹州电台等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8.市电业局:负责切断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9.市发改委:负责资源整合的督促、协调、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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