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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实施方案

[10-10 22:33:44]   来源:http://www.67jx.com  安全生产   阅读:8576

概要: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号)和《河南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联合执法实施方案》(豫安委[20**]13号),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许政[20**]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南省、许昌市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等文件精神,坚持联合打击与资源整合并举,严格标准与规范程序并重,强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顿关闭任务,为提高煤矿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实现煤炭行业的良性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确保整顿关闭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为组长的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市安监局局长、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国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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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号)和《河南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联合执法实施方案》(豫安委[20**]13号),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许政[20**]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南省、许昌市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等文件精神,坚持联合打击与资源整合并举,严格标准与规范程序并重,强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顿关闭任务,为提高煤矿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实现煤炭行业的良性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确保整顿关闭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为组长的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市安监局局长、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市监察局副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市电业局副局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整顿关闭范围
(一)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1.超能力生产的煤矿;
2.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
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
4.新建、技术改造矿井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投产的矿井;
5.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
6.没有按期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已提交申请但经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限期整改的矿井;
7.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矿井;
8.有冲击地压危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矿井;
9.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
10.经上级安监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
11. 证照不全的矿井。
(二)依法关闭违法生产的矿井
1.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未经批准私自生产的矿井;
2.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包括无采矿许可证的矿井或采矿许可证过期不能延续的矿井;有采矿许可证但没有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验收、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进行生产的矿井;
3.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设计依法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或拒不停止施工的矿井;
4.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5.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在2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6.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7.明停暗采或不按照整改计划书载明的掘进巷道施工的矿井;
8.在维修整改期间,3次以上发现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矿井;
9 .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矿井。
(三)通过资源整合需要关闭的矿井
1.按照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小煤矿资源整合规划实施方案,拟关闭小煤矿必须彻底关闭;
2.需要技术改造的煤矿,在技术改造期间,只保留一套生产系统用于技术改造,其余生产系统一律关闭;
3.单独保留的小煤矿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改造为15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予以关闭;
4.处于独立块段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所有证照不再延续,按期关闭;
5.对该整合而不参加资源整合和规定生产系统改造而不改造的小煤矿,坚决予以关闭。
四、整顿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及国家、省市文件要求,所有矿井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煤矿井下开采具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全风压通风。消灭无风、微风、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风,无瓦斯超限作业和超通风能力生产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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