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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医药)

[10-10 22:33:44]   来源:http://www.67jx.com  合同样本   阅读:8221

概要:第13.04条董事会的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董事长因故 不能履行其职责,副董事长应被暂行授权来履行董事长的职责。 13.05条董事会会议应每年举行×次,并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程 序、法定人数要求、代理、投票等事宜在《公司章程》第四章中规定。 第十四章管理机构 第14.01条合营公司应设一名总经理和一名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副总经 理应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应由×方推荐,副总经理应由×方推荐。他们的任期为 四年,同样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连任。 第14.02条总经理应对董事会负直接责任。他应执行董事会的各种决定 并应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工作和管理。副总经理应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当 总经理缺席时,副总经理应代表总经理履行其职责。关于主要事项的决定需要总经 理和副总经理共同签署,在《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中予以规定。 第14.03条1.合营公司应建立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领导下的,由生产 经营部经理、质量控制部经理、车间工程师、人事部经理、财务管理经理(即:总 会计师)以及销售和物料供应部(材料管理)经理组成的管理机构,上述人员均应 由董事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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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04条 董事会的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董事长因故 
不能履行其职责,副董事长应被暂行授权来履行董事长的职责。 
  13.05条 董事会会议应每年举行×次,并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程 
序、法定人数要求、代理、投票等事宜在《公司章程》第四章中规定。 
  第十四章 管理机构 
  第14.01条 合营公司应设一名总经理和一名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副总经 
理应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应由×方推荐,副总经理应由×方推荐。他们的任期为 
四年,同样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连任。 
  第14.02条 总经理应对董事会负直接责任。他应执行董事会的各种决定 
并应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工作和管理。副总经理应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当 
总经理缺席时,副总经理应代表总经理履行其职责。关于主要事项的决定需要总经 
理和副总经理共同签署,在《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中予以规定。 
  第14.03条 1.合营公司应建立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领导下的,由生产 
经营部经理、质量控制部经理、车间工程师、人事部经理、财务管理经理(即:总 
会计师)以及销售和物料供应部(材料管理)经理组成的管理机构,上述人员均应 
由董事会任命,各高级职员的任期为四年,亦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连任。 
  2.甲方应推荐质量控制部经理、人事部经理和总会计师。乙方应推荐生产经 
营部经理、车间工程师、销售和物料供应部(材料管理)经理。在晚些时候董事会 
可对甲乙双方推荐的职位作调整。 
  第14.04条 高级职员有营私舞弊和严重渎职的情况,可由董事会的决议 
随时解聘,触犯刑法者应对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国刑法承担责任。 
  第14.05条 合营公司高级职员的工资和报酬应由董事会根据下述原则决 
定: 
  (a)合营公司高级职员中的外国雇员的工资和报酬应与中国的医药合营企业 
的同样职位的同类职员的平均工资标准相似,并应以双方同意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支付。如果法律允许,在中国境内一般日常开销所需那一部分工资和报酬,经董事 
会决定应以人民币支付。 
  (b)合营公司高级职员中的中国当地雇员的工资和报酬与中国的医药合营企 
业的同样职位的同类职员的平均工资标准相似。该工资和报酬应以人民币支付。 
  第14.06条 如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应自费或支付住房补贴为合营公司 
的外国高级职员提供住房。该提供的住房或支付的住房补贴应有一个合理的标准, 
该标准与中国其它医药合营公司为外国管理人员提供的住房或住房补贴标准相似。 
  第14.07条 所有其它事项,如合营公司的中外高级职员的津贴、福利、 
旅行费用标准等等应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章 劳动管理 
  第15.01条 1.合营公司的职员、工人的雇用、招聘、解雇和辞职,以 
及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及其它事宜将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 
理。 
  2.合营公司职员、工人的工资和报酬应根据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其个 
人实行得工资水平是××地区国营医药企业职员工人实得工资收入的×××%,该 
工资应全部付给每一个职员工人。 
  3.在合营公司职员工人不断适合合营公司的要求条件下,合营公司将保持尽 
力将其职员、工人的长期雇用政策,接受特殊培训职员、工人的雇用期不得少于× 
年。 
  4.如果职员、工人过剩或经过培训后仍不能适合合营公司的要求,合营公司 
可解雇他们,但将依法给予补偿。 
  5.上述1、2、3和4款中所述事宜按董事会的决定将在合营公司与职员、 
工人集体或个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应向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15.02条 合营公司的奖励、福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合营公司职员和工 
人的奖金、福利,不得它用。 
  第十六章 工会 
  第16.01条 合营公司的职员、工人有权按《合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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