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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章程(2)

[10-10 22:33:44]   来源:http://www.67jx.com  合同样本   阅读:8265

概要:--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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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写。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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