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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03-18 22:49:51]   来源:http://www.67jx.com  高二政治教案   阅读:8597

概要:(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2、正确理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本课的重点:对此还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第一,公民有权按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第二,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第三,公民可依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行使上述权利是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3"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点、易错点)(1)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司法和守法上的平等,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指绝对的平均主义。 (3)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反对一切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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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2、正确理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本课的重点:
对此还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第一,公民有权按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第二,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第三,公民可依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行使上述权利是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

  3"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点、易错点)
  (1)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司法和守法上的平等,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指绝对的平均主义。
  (3)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反对一切特权。
  (4)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


(三)易混知识点:
  1、我国选举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仍有选举权的主体空前广泛,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属下列三种情况的公民没有选举权。①未满18周岁的公民。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③精神病例患者。
  
  2、选举权说是选举国家领导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权利。

  3、在我国,公民既享受权利又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条件。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它们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不能只认为享受权利是当家作主的体现和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条件。


(四)注意几组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1、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1)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具体表现在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
从公民的权利来看:第一: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具体表现在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表现在: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政治自由和监督权。国家保证人民的主人地位,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从公民的义务来看,我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2)我国公民与国家和谐统一的关系具体要求是:第一,从国家方面看,国家要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和其他权利。其主要表现在: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权利和制裁惩罚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第二,从公民方面看,我国公民应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第三,从公民与国家双方来看,都应坚持以下三原则,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公民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3)我国公民与国家之所以能形成和谐统一关系,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民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关于第二节的教法建议

(一)本课有三个重要的原则,需要深刻理解这些知识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对公民权利义务平等性的一种确认。这里的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而非立法平等,也不指旨在消灭一切差别的绝对平均主义。

  2.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是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教师在讲解二者关系时,应结合宪法42条和46条指出有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3.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教师可从我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基础和国家性质来分析为何二者必须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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