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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10-10 22:25:53]   来源:http://www.67jx.com  工作计划   阅读:8256

概要:(15)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定价、价格调整等情况。责任单位:县物价局(16)影响公共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应急管理办、各乡镇人民政府(1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教育、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监督检查情况。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环保、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经济和商务、质监、教育、交通等部门(18)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财政局(19)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发放、使用和安置等情况。责任单位:县规划和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20)人口、法人、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本情况。责任单位:各相关行政机关(21)办事服务事项:职能范围内所有办事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审批以外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具体办事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责任单位: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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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定价、价格调整等情况。

责任单位:县物价局

(16)影响公共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应急管理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1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教育、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监督检查情况。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环保、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经济和商务、质监、教育、交通等部门

(18)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19)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发放、使用和安置等情况。

责任单位:县规划和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0)人口、法人、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本情况。

责任单位:各相关行政机关

(21)办事服务事项:职能范围内所有办事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审批以外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具体办事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

责任单位:各相关行政机关

(22)职能范围内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责任单位:各相关行政机关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a.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b.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c.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d.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e.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f.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g.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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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动公开的方式。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1)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行政机关要依托县政府门户网站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数据库,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2)逐步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3)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4)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各级各部门要做好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

1.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主动咨询了解,并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2.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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