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4.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5.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费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应减免收费。三、工作制度(一)保密审查机制。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履行保密审查职能,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
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标签:销售工作计划,教师教学工作计划,http://www.67jx.com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4.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5.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费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应减免收费。
三、工作制度
(一)保密审查机制。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履行保密审查职能,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依照《xx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
1.经信息发布机关保密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由各行政机关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3.各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并明确该公文是否可以公开。
4.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5.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二)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1.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2.行政机关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
3.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4.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注意上下级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社会监督评议制度。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实施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活动。社会监督评议包括下列内容:
公开机构的落实,工作的开展情况;相关制度制订、落实情况;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投诉处理是否及时落实;工作人员的态度是否热情周到;工作年报是否及时、准确等。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调查处理,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