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指导意见,针对目前环卫工作存在职责不清,管理脱节、投入不足,经费短缺、临时工待遇低,招工困难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参考省内外城市的改革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卫生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按照“统筹考虑、一步到位,重心下移、职责明确,测算经费、包干使用,平稳过渡、稳定队伍”四个原则,改革现行的环境卫生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促进环卫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朝着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发展的方向迈进,实现市容环境卫生长效化管理,全面提升我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二、改革思路 按照“分级管理、重心下移、费随事转,责权利相统一”的精神,明确市、区两级管理职责,建立集中领导,分区负责,责权统一,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工作架构,形成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管理、环卫行业自律管理、作业服务单位自主管理的新体制。 (一)事企分开。将现有的环卫系统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事业单位,履行管理职能;一部分为企业化管理的作业单位,担负作业任务。 (二)管干分离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标签:领导讲话稿,行政公文写作范文,http://www.67jx.com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指导意见,针对目前环卫工作存在职责不清,管理脱节、投入不足,经费短缺、临时工待遇低,招工困难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参考省内外城市的改革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卫生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按照“统筹考虑、一步到位,重心下移、职责明确,测算经费、包干使用,平稳过渡、稳定队伍”四个原则,改革现行的环境卫生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促进环卫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朝着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发展的方向迈进,实现市容环境卫生长效化管理,全面提升我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二、改革思路
按照“分级管理、重心下移、费随事转,责权利相统一”的精神,明确市、区两级管理职责,建立集中领导,分区负责,责权统一,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工作架构,形成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管理、环卫行业自律管理、作业服务单位自主管理的新体制。
(一)事企分开。将现有的环卫系统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事业单位,履行管理职能;一部分为企业化管理的作业单位,担负作业任务。
(二)管干分离。管理层履行管理职能,强化对环卫服务质量的监管;作业层按企业运营机制,承揽环卫作业服务业务。
(三)市场运作。改变传统的垄断作业的方式,管理者向市场发包环卫作业服务业务,作业者通过市场竞争承包环卫作业服务业务,双方签定合同,设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四)竞争择优。在环卫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招投标制度,只允许中标者从事环卫作业与服务业务。在环卫行业内部,实行全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五)监管到位。除环卫管理部门本身的监督外,各级政府要强化对环卫工作的领导,同时赋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明确的监督职能和必要的制约手段。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环卫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两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建设局主要领导担任;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信访局、市城管办、市环卫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市区环卫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建设局。
四、改革时间和步骤
(一)20**年12月底前,提请市政府批转市区环卫体制改革方案。
(二)两区政府要尽快制定环卫体制改革方案,报市政府环卫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区环卫体制改革于20**年上半年完成。
五、改革经费保障
(一)市、区两级财政原有核拨基数和渠道不变。
(二)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扣除征收成本后按7:3比例分配,其中70%用于两区环卫作业经费,30%用于市级环卫作业经费。考虑到改革过渡时期及垃圾处理费征收载体变更等各种因素,20**年度垃圾处理费按8:2比例分配,向两区适当倾斜。
(三)两区环卫征收临时摊点的垃圾处理费收入和两区的其它收入。
(四)两区财政专项补助各50万元。
(五)经费用途:
1.两区环卫经费用于两区环境卫生管理的全部范围,包括市区道路的清扫保洁(含社区、物业住宅小区、单位管理住宅小区等的清扫保洁、果皮箱的清洁、作业工具及辖区内环卫设施的设置、更新及维护等)、垃圾清运(含中转站管理和清运设施、设备的更新维护等);公厕管理(含日常设施、设备的更新及维护等);行政管理人员、环卫监察人员事业经费及社区卫生管理员工资费用;劳保及职工福利;以及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含夜间保洁、特保、监管等)费用。
2.市环卫处(含市固废中心)经费用于垃圾场的扩建、维护和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市区垃圾渗滤液处理和粪便的收集、运输与处理的运行费用;市区洒水、机械清扫、水域清洁费用;行政管理人员经费;行业指导、监管费等(具体经费分配及用途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