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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10-10 22:32:07]   来源:http://www.67jx.com  城建房产   阅读:8431

概要: 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确实无法拆除的,按附表4给予适当综合定额补偿。 第三十六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由被拆迁户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腾交被拆迁房屋,征地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迁。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可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明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每户500元,3人以上每户6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需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按每户享受住房安置待遇的人数计发搬迁补助费或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计发1000元搬迁补助费;属统建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计发100元搬迁过渡费。 搬迁过渡费发放对象在征地实施单位安置通知的时限内未接收安置房屋的,终止发放搬迁过渡费。 www.67jx.com第五章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征地依法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位置、用途、补偿标

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标签:领导讲话稿,行政公文写作范文,http://www.67jx.com
    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确实无法拆除的,按附表4给予适当综合定额补偿。
    第三十六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由被拆迁户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腾交被拆迁房屋,征地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迁。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可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明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每户500元,3人以上每户6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需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按每户享受住房安置待遇的人数计发搬迁补助费或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计发1000元搬迁补助费;属统建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计发100元搬迁过渡费。
    搬迁过渡费发放对象在征地实施单位安置通知的时限内未接收安置房屋的,终止发放搬迁过渡费。
 
www.67jx.com 第五章 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征地依法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位置、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暂停办理的有关事项以公告形式告知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三十八条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建设、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及镇(街)人民政府根据公告暂停办理的有关事项,按照各自职责在拟征地范围内做好下列工作:
    (一)暂停办理农村居民户籍迁入、分户手续,但因出生、结婚、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回原籍、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解除少年管教、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后已回原籍居住等确需入户的除外;
    (二)暂停办理农村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买卖、交换、分割、赠予、改变用途批准手续及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暂停办理企业的设立、变更等手续。
    第三十九条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协助调查。无法定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并确认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征地用途、范围、面积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的地点、期限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在公告告知的期限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户口登记薄及经共同确认的征地调查结果等材料到公告告知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和调查确认的结果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在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意见。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的不同意见。
    第四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告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连同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意见、采纳情况及听证材料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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