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市安全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查处隐瞒事故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职工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乡(镇、办)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隐患、事故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网络,并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为其保密。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下列问题进行举报:(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四)煤矿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组织整修、生产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废弃
安全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办法,标签:领导讲话稿,行政公文写作范文,http://www.67jx.com市安全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查处隐瞒事故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职工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乡(镇、办)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隐患、事故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网络,并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为其保密。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下列问题进行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煤矿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组织整修、生产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废弃物处置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经营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七)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有关证件过期、人证不符的;
(九)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的矿山企业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十)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基础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评估(评价)不合格而擅自生产的;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安排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的;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未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医疗保险的;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拒绝安全检查,向检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安全报表、证照或对检查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拒不进行彻底整改的;
(十六)本条(一)至(十五)项情形以外的其他安全隐患;
(十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检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
(十八)执法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擅自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故意刁难、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不公正执法的;
(十九)承担安全评估、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实行物质奖励,物质奖励共分六类,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一)举报重伤1-2人事故的奖励300元;
(二)举报死亡1-2人或重伤3至9人事故,奖励1000元;
(三)举报死亡3至9人或重伤10人以上事故的,奖励3000元;
(四)举报发生重特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逃匿具体地址的,奖励5000元;
(五)举报煤矿企业违规、违法偷生产,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0元;
(六)举报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安全隐患的,每条奖励100元。
第六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其他的给予表扬。
第七条 同一案件同时向多个部门举报的,由第一受理时间的部门查证属实后负责奖金的兑现。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核查,并当场采取紧急避险和有效整改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举报受理、隐患处置和奖励兑现机制,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一次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