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www.67jx.com三、增加了动产浮动抵押这一新型的担保方式,商业银行信贷担保业务将面临新的挑战和选择。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设定是《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部分最大的创新之一。该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融资,同时给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担保方式提供了新的选择。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依当事人书面约定,特定的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特定的动产抵押,在发生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制度。其中特定的抵押人仅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商事主体。特定的动产仅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同时,还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抵押种类、范围等相关内容。但是浮动抵押设立后的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已完成交易的特定动产,抵押权人将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另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方式以及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面对动产浮动抵押这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商业银行是机遇和风险并存。浮动抵押协议如何约定、如何具体操作、实践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最大限度的保障商业银行
物权法的新规定及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经营的影响,标签:领导讲话稿,行政公文写作范文,http://www.67jx.comwww.67jx.com 三、增加了动产浮动抵押这一新型的担保方式,商业银行信贷担保业务将面临新的挑战和选择。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设定是《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部分最大的创新之一。该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融资,同时给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担保方式提供了新的选择。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依当事人书面约定,特定的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特定的动产抵押,在发生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制度。其中特定的抵押人仅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商事主体。特定的动产仅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同时,还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抵押种类、范围等相关内容。但是浮动抵押设立后的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已完成交易的特定动产,抵押权人将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另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方式以及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面对动产浮动抵押这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商业银行是机遇和风险并存。浮动抵押协议如何约定、如何具体操作、实践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最大限度的保障商业银行合法权益。都有待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去认真研究。
四、删除了《担保法》重复抵押的规定,有利于发挥物的效用和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这一规定禁止了重复抵押。尽管司法解释“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的规定对担保法规定进行了修正,但是鉴于司法解释的局限性,表述既不明确也不全面。笔者认为,《物权法》删除了《担保法》重复抵押的规定之后,将选择重复抵押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对于因重复抵押产生的抵押权的冲突,由《物权法》第199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清偿顺序的规定予以解决。这一规定的删除,增加了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债权人的选择机会,同时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物的效用。但鉴于重复抵押存在清偿顺序的问题,商业银行在选择重复抵押财产应当注意认真评估抵押财产价值和风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重新设定了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债权实现的顺序规则,体现了意思自治。
对于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先行使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司法解释对担保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实际上将实现顺序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人的担保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二是人的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实现债权时享有选择行使的权利。但由于司法解释的局限性,上述修正的表述并不明确,并且与《担保法》存在语义上的冲突。《物权法》增加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为同一债权设定多个担保时,允许当事人对实现债权的顺序予以约定。实践中,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可以根据担保的不同情况,通过对实现债权顺序的约定,掌握未来实现债权的主动,最大限度维护银行合法权益。另外,《物权法》还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吸收并明确规定了司法解释确定的区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债权实现顺序的规则。
六、体现了担保物权实现的意思自治,提高了实现效率,降低了实现成本。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而《物权法》第179条除“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外,还规定了“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作为抵押权实现的原因。尽管在《担保法》的法律环境下,当事人也经常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条件,但是对其效力存在争议。《物权法》这一规定是尊重实践和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物权法》实施后,商业银行就可以从保护债权安全的角度出发,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权实现的具体条件。这一变化无疑更加有利于保护商业银行权益的保护。
物权法着眼于提高实现抵押权的效率,降低成本。195条第1款规定,在行使抵押权的条件具备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若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行使抵押权时,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抵押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先通过诉讼程序获得确定的胜诉判决,然后再申请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必须预先付出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在内的大量成本,而且抵押权实现的周期也相当的漫长。物权法规定了债权人可不经过诉讼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既降低了实现抵押权的成本,也提高了实现抵押权的效率。无论是对于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还是对企业融资都是有益的。但由于现有的法律没有规定上述申请程序,法院应当如何操作尚不明确。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程序规定,从程序上保证物权法这一规定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