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应用满三年的特殊医疗技术,应当向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提交该项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情况报告;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接到医疗机构提交的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评估。 第二十九条 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2月份向确定其承担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递交年度开展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工作报告;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年度报告的,自动失去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的资格。 www.67jx.com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或者提请有关部门撤销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职务,没有行政职务的,给予其它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临床应用能力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没有停止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没有中止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没有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报告的
《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标签:领导讲话稿,行政公文写作范文,http://www.67jx.com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应用满三年的特殊医疗技术,应当向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提交该项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情况报告;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接到医疗机构提交的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评估。
第二十九条 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2月份向确定其承担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递交年度开展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工作报告;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年度报告的,自动失去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的资格。
www.67jx.com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或者提请有关部门撤销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职务,没有行政职务的,给予其它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临床应用能力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没有停止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没有中止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没有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报告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重新申请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暂停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六)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在评价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确定其承担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卫生行政部门5年内不得再确定其承担评价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在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取消其参加评价工作的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5年内不得再聘任其参加评价工作。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评价单位资格:(一)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特殊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的;(二)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或者胜任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工作的;(三)严重违反评价程序的;(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具备临床应用能力的医疗机构开展特殊医疗技术不予登记;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应当收回其出具的评价报告。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干预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临床应用特殊医疗技术中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开展特殊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提出评价申请。通过评价的,由负责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诊疗科目登记中予以注明;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没有提出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申请的,或者没有通过评价的,一律停止在临床应用特殊医疗技术。
第三十八条 中医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卫生部对特殊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