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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办法

[10-10 22:28:53]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66

概要:第二十五条中心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采用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第二十六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中心各经营部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利润归经营部支配。第二十八条凡与中心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汇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账依据;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账依据;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账依据;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第二十九条中心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账,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账,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第三十条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第三十一条中心以单价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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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中心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采用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二十六条 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各经营部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利润归经营部支配。

第二十八条 凡与中心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汇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账依据;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账依据;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账依据;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二十九条 中心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账,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账,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三十一条 中心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运输工具;其他设备等五大类。

第三十二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房屋及建筑物35年;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三十三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进口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三十五条 中心对各项应收账款均不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三十六条 中心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年、季);损益表(年、季);现金流量表(年度);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季)。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三十八条 按照国家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济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三十九条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四十条 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顶支记账。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四十一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应收货款(物)均应有专人负责,各单位必须逐项跟踪其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中心。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心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业收入现金,严禁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四十四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四十五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四十六条 现金日记账必须用固定一本账,严禁使用两本账或账外有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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