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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社会捐助管理暂行办法

[10-10 22:28:17]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208

概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在大灾之年,全区性集中捐助活动,民政部门应当将接受的捐助款逐级上解,接受的捐助物资清单逐级上报。民政部门因本辖区发生大灾组织开展的捐助活动,所接受的捐助款物由民政部门负责分配、调拨,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对捐助人定向捐助的款物应当按照捐助人的意愿使用,在捐助款物过于集中的地方的,经捐助人同意, 民政部门可予以调剂分配。第二十三条 发放捐助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示。(一) 公示内容。民政部门要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捐助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接收捐助资金、物资的来源、数量,捐赠物资折款数量;捐赠款物的分配去向、分配数量以及受益人 (次)数量。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须公布受赠户的名单、基本情况及其所得款物数量。公布捐赠人名单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二) 公示方式。 民政部门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向社会公布, 乡 (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须在政务公开栏、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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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大灾之年,全区性集中捐助活动,民政部门应当将接受的捐助款逐级上解,接受的捐助物资清单逐级上报。
民政部门因本辖区发生大灾组织开展的捐助活动,所接受的捐助款物由民政部门负责分配、调拨,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对捐助人定向捐助的款物应当按照捐助人的意愿使用,在捐助款物过于集中的地方的,经捐助人同意,  民政部门可予以调剂分配。
第二十三条  发放捐助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示。
(一)  公示内容。民政部门要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捐助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接收捐助资金、物资的来源、数量,捐赠物资折款数量;捐赠款物的分配去向、分配数量以及受益人 (次)数量。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须公布受赠户的名单、基本情况及其所得款物数量。公布捐赠人名单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二)  公示方式。  民政部门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向社会公布,  乡 (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须在政务公开栏、村 (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三)  公示时间。 民政部门每年至少集中公示两次,1月底以前公示上年度全年情况,7月底以前公示上半年情况。期间,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每次发放捐助款物都要进行公示。
(四)  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示的督促检查,切实将公示制度落到实处。所公示的内容,应同时报审计和上级民政部门备案。认真做好捐赠人和有关方面对捐助款物发放使用情况询问的答复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灾区、贫困地区不适用,不宜运输的价值5万元以上捐助物品,经自治区民政厅和有关部门评估后,由民政部门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款用于解决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生活困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要为社会捐助工作站(点)提供必要的办公地点和必需的工作设备,解决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捐助物资、运输、仓储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从县外接受的捐助物资在县内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财政负担;属县内对口捐助的运输费用由捐助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发布捐助公告、公示、信息,有关新闻媒体予以免费。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社会捐助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民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对捐助人进行公开表彰,应事先征得本人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捐赠物资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助款物的,  由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查处,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  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助款物,应当用于原捐助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一条  在捐助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捐赠活动,影响恶劣的。
(二)  偷税、逃税的。
(三)对已承诺捐助,实际未履行捐助承诺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情节严重的要采取法律措施强制兑现承诺。
第三十二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以社会捐助的名义举行义演、义赛、义诊、义卖等募捐活动须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否则均视为非法募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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