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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10-10 22:28:17]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392

概要:(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二)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三)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无效,须由政府人事部门确认。第二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册不在岗职工,属身体健康方面原因的,经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务伤残鉴定委员会认定后,可以缓签聘用合同;属其它特殊原因的,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单位实施聘用制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缓签聘用合同。第二十八条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单位继续签订聘用合同,本人提出辞职的,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办理。符合辞退条件的,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办理。愿意调出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按原身份办理调动手续。第六章受聘人员待遇第二十九条确定受聘人员的待遇要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条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和省的工资政策、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及所在岗位确定。经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对工资中活的部分搞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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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三)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无效,须由政府人事部门确认。
第二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册不在岗职工,属身体健康方面原因的,经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务伤残鉴定委员会认定后,可以缓签聘用合同;属其它特殊原因的,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单位实施聘用制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单位继续签订聘用合同,本人提出辞职的,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办理。符合辞退条件的,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办理。愿意调出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按原身份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 受聘人员待遇

第二十九条 确定受聘人员的待遇要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和省的工资政策、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及所在岗位确定。经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对工资中活的部分搞活内部分配;差额补贴的,随着补贴比例的逐步减少,经批准逐渐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试行绩效工资、协议工资、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与综合效益挂钩、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以及年薪制等分配办法,受聘人员的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时、公休假、女职工保护、因工伤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解聘、辞退或辞职后,待遇取消。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按单位安排参加培训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记入个人档案。遇到流动、退休或其它特殊需要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仍可按原身份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照现任岗位的职务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第七章 落聘人员安置

第三十八条 因编制、职数、能力、表现等原因未被聘用的人员为落聘人员。首次实施聘用制的落聘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给予妥善安置。以后逐步理顺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安置原则上来。
第三十九条 落聘人员除在本单位、本系统内安置外,也可自行联系新的用人单位。落聘期间的待遇由聘用单位确定,但不低于省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条 因患病或工伤等原因不能参加竞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落聘期间,单位要组织落聘人员参加转岗培训,帮助他们提高素质和能力,为重新上岗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的新进人员,严格按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落聘后自行联系新的用人单位或进入人才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
第四十三条 
首次实施聘用制,截止到20**年底,男满55周岁(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干部满50周岁(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工人满45周岁(196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且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离岗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离岗退养期间,享受现行档案工资待遇和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工资结构以外的各种福利待遇。遇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调资政策时,按在岗人员政策调整档案工资。

第八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四条 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单位法人变更后,原合同仍有效,由新的单位法人继续履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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