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三)农民承包权的不充分,弱化了农民对土地的享用权利,减少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可能性。首先是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不稳定性。对于控制集体财产使用的农村社区干部来说,如果调整和改革均田承包能够增加集体财产,他们在调整承包权和所有权关系的人为操作中,往往弱化承包权,强化所有权。为了弱化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社区干部一般不赞成稳定的承包权,而热衷于不断调整土地承包权。结果导致发包权成为社区干部进行利益扩展的手段。其次,农民承包权的不充分表现在,社区干部为了获得更多的“承包费”和掌握更多支配财产的权力,以各种形式强制推行并制定绩效并不好甚至为负的承包制改革,如强制推行“两田制”。根据1997年对全国23个省、自治区的统计,采取强制手段推进“两田制”的社区占实行“两田制”社区总数的83.3%,条件成熟的农民自愿实行的社区仅为16.7%。从这一点看来,“两田制”表面上简化了农村社区干部和农民之间的关系,降低了社区干部对政府的代理成本,但从长远来看,它大大增加了社区和农民的合作成本,不利于农村土地制度的健康运行。第三,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不充分还表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受
城市化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三)农民承包权的不充分,弱化了农民对土地的享用权利,减少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可能性。首先是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不稳定性。对于控制集体财产使用的农村社区干部来说,如果调整和改革均田承包能够增加集体财产,他们在调整承包权和所有权关系的人为操作中,往往弱化承包权,强化所有权。为了弱化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社区干部一般不赞成稳定的承包权,而热衷于不断调整土地承包权。结果导致发包权成为社区干部进行利益扩展的手段。其次,农民承包权的不充分表现在,社区干部为了获得更多的“承包费”和掌握更多支配财产的权力,以各种形式强制推行并制定绩效并不好甚至为负的承包制改革,如强制推行“两田制”。根据1997年对全国23个省、自治区的统计,采取强制手段推进“两田制”的社区占实行“两田制”社区总数的83.3%,条件成熟的农民自愿实行的社区仅为16.7%。从这一点看来,“两田制”表面上简化了农村社区干部和农民之间的关系,降低了社区干部对政府的代理成本,但从长远来看,它大大增加了社区和农民的合作成本,不利于农村土地制度的健康运行。第三,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不充分还表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受到限制。例如,现行的制度安排下,农民无法对自己承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以获得所需的资金。
(四)土地“集体提留”与土地承包费关系不清,影响了土地市场的发育。名义上“集体提留”包括土地承包使用费,但实际上“集体提留”与土地使用情况并不挂钩,提留总量并不由控制农民负担的5%决定,提留多少与土地等级、质量无关,并且提留款并没有专款专用,这就造成了土地事实上的无价、无偿使用,不利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现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使得土地流转非常困难。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土地所有权的流动只有国家征用这条途径,而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只能通过两种政策方式:农民的转包和集体的调整来流动。由于农村土地的无偿使用和基本上的无偿转包以及缺乏稳定的预期,农户之间的转包十分有限,而集体组织的调整也缺乏有效的机制,难以得到农民的认可。农村土地使用权缺乏流转机制,直接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阻碍了经济发展。
从土地资源利用来看,目前的家庭承包制使得土地应用碎化,阻碍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由于土地按人口均分,好坏、远近相搭配,造成耕地过于零散,农民经营过于分散。根据典型调查,目前我国每个农民平均只经营0.557公顷(8.35亩)耕地,平均分成9.7块,每块不到1亩。土地经营规模如此狭小,又无法进行有效流转形成规模经营,这必然从两个方面制约我国农地配置效率的提高。一是使得先进的科技成果应用困难,阻碍了技术变革对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导致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高,土地经营粗放,甚至出现土地荒芜现象。二是现有农户家庭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民兼业化,使土地蜕化为“生活保险手段”,导致土地经营的目标不是追求投入产出收益最大化,而是获取稳定的“口粮”保障,从而使土地配置失去效率原则。
从人力资源角度看,土地使用权的凝固化,导致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根据阿瑟·刘易斯提出的“零值农业劳动学说”,传统农业中有一部分劳动力处于隐蔽失业状态,他们形式上是就业人口,但其实际生产率为零,把这部分劳动力从农业中抽走,不会使生产减少。据估算,中国农村的隐性失业人口有一亿人,占农村实有劳动力的近1/4。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困难,这些隐性失业人口被牢牢拴在了土地上,这种状况既阻碍了农业自身的发展,也成为推进城市化战略的一个“瓶颈”。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权利界定
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使农民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不再凝固化,对城市化进程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权利,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
要使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是:强化和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明晰土地使用权的产权界定,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决策权界定给农民。所谓强化农户承包权,就是变农户单一的土地经营权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权统一”的农户土地承包权,包括土地出租、入股、抵押等权利。这样,农户才能成为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从‘‘四荒”地使用权拍卖制度创新的成功经验来看,赋予承包农户明确的土地处分权,使其行使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权利,既维护了承包农户的利益,又有益于土地的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