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注7]。”可见在这些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在司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三) 我国立法体制上对判例的态度已经有所松动 当我们正视成文法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时,判例制度自然进入了我们的视野,成了研究探讨的对象。我们承认判例有成文法所不具备的优点,态度也由绝对排斥发展到了大胆面对,这一态度的变化自然也影印到了我国立法体制上。 有限判例制度符合宪法和诉讼法所载的司法公正和司法统一的根本性法律原则,而且,由高级别、执法水平较高的法院对本级和下级法院进行案例指导和规范,也符合中国法院法官队伍素质的客观现实。现行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可以而且应当监督。如果说审级制度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那么,有限判例制度就是从同一类案件的角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指出:“凡属于法院审判工
我国应建立起有限判例制度,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注7]。”可见在这些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在司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 我国立法体制上对判例的态度已经有所松动
当我们正视成文法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时,判例制度自然进入了我们的视野,成了研究探讨的对象。我们承认判例有成文法所不具备的优点,态度也由绝对排斥发展到了大胆面对,这一态度的变化自然也影印到了我国立法体制上。
有限判例制度符合宪法和诉讼法所载的司法公正和司法统一的根本性法律原则,而且,由高级别、执法水平较高的法院对本级和下级法院进行案例指导和规范,也符合中国法院法官队伍素质的客观现实。现行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可以而且应当监督。如果说审级制度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那么,有限判例制度就是从同一类案件的角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指出:“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这两项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司法解释权。就我所理解,这里的司法解释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对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我这里并不是妄加揣测,而有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为证,最高人民法院在印发这四个案例的通知上明确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参照办理,这显然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的司法解释。因此,说立法体制上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借鉴判例制度并不为过.《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4条就明确规定:“2000年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这里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明确要求下级法院必须遵守,但这些案例的典型性和权威性必然对下级法院的判决产生影响,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审级制度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监督、指导作用,且下级法院的判决在很多时候都面临着被上级法院改判的危险,法官们都不喜欢自己的判决被推翻,这似乎是世界范围的现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具有的参考作用一般会形成事实上拘束力。就应该说,我国在立法体制上已为走向判例制提供了契机,创造了条件。
(四) 我国在借鉴判例作用方面已有成功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已在适用判例方面做了一些有益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自1985年创刊到20**年底,共公布了368个案例,涉及刑事案件115年,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知识产权、海商事等)共209件,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31件,执行案件13件。这些公报上登载的案例都是人民法院经验的总结,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虽然对这些典型案例并未要求强制遵守,但作为权威审判,事实上都得到了下级法院的普遍遵守,对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起到的指导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从1991年开始组织资深法官和著名法学家编辑出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和《人民法院案例选》。很多学者都把这些案例视为中国的判例法,认为这些案例具有法律上的影响力,实际上具有判例的性质,至少可以称为“准判例”。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些有益尝试为我国引入有限判例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其成功经验可以使我们少走一些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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