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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11-13 15:04:59]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93

概要: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界定如下:⑴“三无家庭”(鳏、寡、孤独、老弱病残,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特困家庭(家庭成员全部是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无直系亲属照顾)实行全额补助;⑵困难家庭(家庭成员重度残疾或患特重大疾病,如癌症、尿毒症、红斑狼症、心脏手术)按实际收入差额补助; ⑶无劳动能力,有部分收入家庭(家庭成员年龄老化,丧失劳动能力,依靠他人赡养或抚养,不能达到保障标准)按确定差额补助;⑷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家庭(男女双方下岗或失业都有劳动力,孩子不满18周岁或在校读书),在核实确定劳动力的自保收入后,再按差额补助;⑸遗属家庭(由企业负担遗补的人员,因企业破产、倒闭领不到遗补且儿女生活低于保障线标准)按每月40元补助;⑹农垦、森工职工家庭(家庭没有承包土地,但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住在县城的按低保标准差额补助,住在农村的按家庭实际收入的50%差额补助;⑺非农业和农业混居家庭,收入统一计算,保障标准分别对待,按家庭收入平均差额补助;⑻单身、单亲或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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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界定如下:

⑴“三无家庭”(鳏、寡、孤独、老弱病残,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特困家庭(家庭成员全部是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无直系亲属照顾)实行全额补助;

⑵困难家庭(家庭成员重度残疾或患特重大疾病,如癌症、尿毒症、红斑狼症、心脏手术)按实际收入差额补助;

⑶无劳动能力,有部分收入家庭(家庭成员年龄老化,丧失劳动能力,依靠他人赡养或抚养,不能达到保障标准)按确定差额补助;

⑷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家庭(男女双方下岗或失业都有劳动力,孩子不满18周岁或在校读书),在核实确定劳动力的自保收入后,再按差额补助;

⑸遗属家庭(由企业负担遗补的人员,因企业破产、倒闭领不到遗补且儿女生活低于保障线标准)按每月40元补助;

⑹农垦、森工职工家庭(家庭没有承包土地,但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住在县城的按低保标准差额补助,住在农村的按家庭实际收入的50%差额补助;

⑺非农业和农业混居家庭,收入统一计算,保障标准分别对待,按家庭收入平均差额补助;

⑻单身、单亲或无子女家庭没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有劳动能力,按每人每月10—20元补助。

七、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

1、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每月进行审核,每半年由县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每个居委会3—5户。

2、低保对象要自觉向居委会申报家庭成员收入变化情况,根据变化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补助差额有升有落。

3、凡不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不愿接受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每月人均生活费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取消其低保资格或不予办理低保手续。

4、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要责令其退回冒领的低保款物;

5、县、镇、居委会三级,要经常深入到低保对象家中调查了解情况,根据实情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6、县、镇、居委会建立低保对象公开栏及动态管理示意图,公开低保名单及低保金的变化情况。

7、对群众举报、来信来访、上级督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低保资格。

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

1、低保金按月发放。

2、每月5日前,镇政府填写低保对象领取资金花名表,并经低保审核小组审核,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3、6—15日,低保对象到镇政府办手续,然后到农行领取低保金。

4、发放低保金时,享保人必须在发放表和低保证上盖章,严禁代领、代签、更改签章。

5、不按规定时间领取低保金的,取消其低保资格,办理退保手续。

6、变更低保金数额,必须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7、低保对象故去后,居委会要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办理退保手续,严禁多领资金,否则按照法律程序追回资金,并追究多领人的责任。

8、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挤占、挪用、私吞低保金行为,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管理

1、城镇低保对象档案以“户”为单位,一户一档。档案内容包括个人申请书、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审批表、职工收入调查表、低保对象审核表、复核表、居委会证明、重特大疾病证明。(以上材料必须字迹工整,钢笔填写。)

2、以镇政府和民政局为单位建档,两级备案管理。

3、低保档案管理要尊重事实和原始材料,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4、对低保人员家庭备案表实行微机管理。

5、低保金提高、降低或注销后,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装入档案。

6、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和丢弃,同时注意防火、防虫、防盗。

7、对低保档案,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查阅,不得外借。

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回报社会制度

1、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均应积极参加县、镇、居委会组织的卫生清扫、绿化维护、违章广告清除、义务值班、家电义务维修、三无户和军烈属包户服务等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坚持属地管理、居委会负责登记和组织,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原则,并实行考勤和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拒绝参加或无故缺勤者,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补足公益劳动时间,对三次拒不参加者,有权终止其低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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