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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需要改革

[10-10 22:34:29]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759

概要:对于“前三年”的计算依据,不少农民表示难以理解,他们认为应当按征地时上一年的产值,再加上未来几年的物价上涨比例来计算,作为补偿倍数的依据。从另一方面讲,我国近年来的国民总值增长率都在8%以上,有的年份还超过两位数;我国农村的耕地收益,无论是传统的种植,还是调整结构以后搞其他的农产品项目,每年的收益也是增加趋势。因此,以“前三年”为计算依据,他们感到吃亏。有的农民说,如果考虑到以征地时“上一年”产值为基数,有时可能出现个别地域因遭遇自然灾害而使产值过低的不正常现象,到那时可用“土地法”中,“如被征地农民按规定补偿后,仍不能达到原生活水平的,可再增加补偿倍数”的条款来调整。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几年来一直采用这种单一的“前三年”平均产值为计算依据,不去考虑未来几年的地价、产值增加、物价涨幅、科技进步和全社会人民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等因素,所以,无论国家项目还是民营企业都从征地中获得了较大的利润,而被征地的农民却遭到了巨大损失。据中新社20**年4月9日报道,1996---20**年7年来全国被征走的耕地上亿亩。按我国20**年人均1,47亩计算,涉及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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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前三年”的计算依据,不少农民表示难以理解,他们认为应当按征地时上一年的产值,再加上未来几年的物价上涨比例来计算,作为补偿倍数的依据。从另一方面讲,我国近年来的国民总值增长率都在8%以上,有的年份还超过两位数;我国农村的耕地收益,无论是传统的种植,还是调整结构以后搞其他的农产品项目,每年的收益也是增加趋势。因此,以“前三年”为计算依据,他们感到吃亏。有的农民说,如果考虑到以征地时“上一年”产值为基数,有时可能出现个别地域因遭遇自然灾害而使产值过低的不正常现象,到那时可用“土地法”中,“如被征地农民按规定补偿后,仍不能达到原生活水平的,可再增加补偿倍数”的条款来调整。
  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几年来一直采用这种单一的“前三年”平均产值为计算依据,不去考虑未来几年的地价、产值增加、物价涨幅、科技进步和全社会人民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等因素,所以,无论国家项目还是民营企业都从征地中获得了较大的利润,而被征地的农民却遭到了巨大损失。据中新社20**年4月9日报道,1996---20**年7年来全国被征走的耕地上亿亩。按我国20**年人均1,47亩计算,涉及到7000多万农民,除了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少数农民能被安置到相关企业或享有和城市居民一样的低保以外,多数都留恋原来的土地。
  按“前三年”的平均产值做依据,给予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期的色彩,仍是“农民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建设”的传统意识占主导地位,最明显的就是在具体的操作中,各级政府都规定不管是国家交通、能源的重点项目,还是地方的建设项目,大都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补偿倍数。农民们根本不敢问,为什么不执行最高的?他们中如有不同看法,如组织农民咨询政策,争取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最大利益,就会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不满,甚至以“妨害公务”被拘留。
  “在征地中,各级政府如能够把对开发商和业主的三分之一的关怀和照顾用来对待被占地的农民,征地中的矛盾就会减少许多。”有村干部这样说。
  “补偿费”,一块烫嘴的肥肉。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组织所有,具体的讲,就是归村委会所有。从目前来看,由于补偿费数额较大,一般都达到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人民币。而现在的村级组织大多管理相对薄弱。所以,对这类巨额资金如何管理和支配,一直是各级政府、村级组织和广大村民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
  对补偿费的用途,国家要求专款专用,主要是用于为农民建立低保、上项目、农业开发、村集体的公益事业、或划出少量部分补助安置费较低的失地农民等。但由于在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不透明,村干部以权谋私,挥霍浪费,贪污腐败,有的因此犯了错误,或走上犯罪道路。
  这部分资金从法律来说属于村集体,可是,县乡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监管责任。为了防止村官腐败,有的乡实行“村财乡管”,把款存在乡里,甚至把村委会的公章也保管在乡里。村里花钱,乡里批准。这样做以后,新的矛盾又出现了,一些村干部认为,我们的钱凭什么你来保管,给我们挪用了怎么办?
  现在的问题是,上项目怕亏了,搞农民养老保险,由于上级没有具体的政策,一般村子里被占地的是少数,村干部、村民形不成一致意见,这些大量的资金长期发挥不了效益,也是一个问题,所以,在领导们看来这类资金好像是一块烫嘴的肥肉,难以吞咽。有的村干部建议上级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能有一些可行的措施,保证其安全、有效益,也有的建议对那些村班子涣散、基础薄弱的村子,这部分钱经过民主议定的形式,发给村民。
    货币安置面临法律困境。  
  在征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的法律,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归被占地的农民个人所有
  ,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是安置补助费,国家规定是征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4-6倍。我国“土地法”的这一规定,现在正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困境。因为“土地法”是1999年最后一次修订执行的。20**年,我国又公布了“土地承包法”,该法规定,农民承包地30年不变。因为这两部法律在对土地处置问题上的不一致,给具体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在征地时,货币安置占大多数,也就是说按照政府批准的倍数,一次性付给被占地户安置费。这种方式遇到的法律困境是,被占地的村民认为,我的承包地按“土地承包法”应当使用30年,也就是我有30年的收益,假如2000年开始二轮承包,到20**年被征地,我还有26年的承包期,政府占地应给我26倍的安置费才公平。现在按“土地法”才给4-6倍,差距太大了。没有被占地的农民认为,村集体的承包地,凭什么个人一次拿走那么多钱?下一轮承包不应该再分给他们地才公平。村干部也感到为难,因为村集体还得到了补偿费,不分给他们地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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