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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章

[10-10 22:34:29]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60

概要: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用水者)代表大会。其权利是: 1、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决定执委会成员的报酬; 3、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5、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6、划分协会用水组; 7、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可有效。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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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用水者)代表大会。其权利是: 1、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决定执委会成员的报酬; 3、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5、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6、划分协会用水组; 7、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5、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6、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8、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9、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 10、决定与协会会员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3、热爱农村公益事业,办事公道,团结群众,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 执委会成员由用水小组或协会组建筹备组提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代表的同意方可当选。

第二十九条  用水小组的职责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委会决议;2、维护小组所管辖的工程设施;3、按照协会灌溉用水计划,组织用水户实施灌溉;4、计量本小组或各用水户的用水量(或灌溉面积);5、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并及时上交给协会;6、协调各方面关系,调节处理用水者协会报告的水事纠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1、会员交纳的水费。2、政府资助与投入。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国有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在1/2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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