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严禁个人和无资格的单位接受委托。县规划和建设局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单位。临时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和计收方式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等有关费用。第十二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县规划和建设局备案。拆迁人拆除房屋时,必须委托具有房屋拆除资质的施工企业。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县规划和建设局统一拟制,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报县规划和建设局备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标签:领导讲话稿,行政公文写作范文,http://www.67jx.com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严禁个人和无资格的单位接受委托。
县规划和建设局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单位。
临时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和计收方式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县规划和建设局备案。
拆迁人拆除房屋时,必须委托具有房屋拆除资质的施工企业。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县规划和建设局统一拟制,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报县规划和建设局备案。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楼层;
(二)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载明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楼层和拆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五)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与被拆迁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县规划和建设局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县规划和建设局组织拆迁当事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失效的,估价时点为重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房屋拆迁分期分段实施的,估价时点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办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申请县规划和建设局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县规划和建设局应当书面告知被拆迁人。行政裁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县规划和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县规划和建设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举行听证。 www.67jx.com
县规划和建设局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听证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或者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不得擅自组织强制拆迁。
第十七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县规划和建设局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