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第四十二条 县规划和建设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二)对违规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三)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四)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五)设立拆迁公司的;(六)不及时制止拆迁人强迫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七)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八)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九)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正在进行和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房屋拆迁项目,仍按原协议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划拨宅基地自建的安置补偿方式一律停止。第四十六条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外国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标签:领导讲话稿,行政公文写作范文,http://www.67jx.com第四十二条 县规划和建设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二)对违规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
(五)设立拆迁公司的;
(六)不及时制止拆迁人强迫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
(七)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八)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九)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正在进行和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房屋拆迁项目,仍按原协议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划拨宅基地自建的安置补偿方式一律停止。
第四十六条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