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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10-10 22:32:07]   来源:http://www.67jx.com  城建房产   阅读:8131

概要:第三十条 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需要过渡的,应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生产、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对被拆迁人的安置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可用临时过渡用房过渡或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特殊情况需延长过渡期限的,必须报经县规划和建设局同意。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人在房屋安置后,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www.67jx.com第三十二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给被拆迁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凡自行过渡的,逾期在一年以内的增加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在一年以上的增加两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凡由拆迁人提供过渡房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临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标签:领导讲话稿,行政公文写作范文,http://www.67jx.com
第三十条    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需要过渡的,应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生产、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
 第三十一条    对被拆迁人的安置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可用临时过渡用房过渡或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特殊情况需延长过渡期限的,必须报经县规划和建设局同意。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人在房屋安置后,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www.67jx.com
第三十二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给被拆迁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
凡自行过渡的,逾期在一年以内的增加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在一年以上的增加两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凡由拆迁人提供过渡房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凡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逾期在一年内的再增加一个季度的停产、停业补助费;逾期在一年以上的再增加两个季度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规划和建设局参照我县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标准等情况核定并定期公布。
因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的水、电、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等设施的迁装,由拆迁人负责恢复;对不需恢复的,由拆迁人按拆迁时合法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三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住宅房被拆迁人,应当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非住宅房被拆迁人,应当给予45日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规定奖励期限内搬迁并交房的,拆迁人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县规划和建设局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规划和建设局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县规划和建设局责令限期补足;逾期拒不补足的,按照《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尚未实施拆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未按规定向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按照《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规划和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按照《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县规划和建设局应及时制止,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赔偿损失的,县规划和建设局有权不受理其行政裁决申请。
第四十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规划和建设局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的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规划和建设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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