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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法律制度

[10-10 22:31:32]   来源:http://www.67jx.com  水利河海   阅读:8473

概要:对于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是否妨碍防汛抢险;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应;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3.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不予审批。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

河道管理法律制度,标签:领导讲话稿,行政公文写作范文,http://www.67jx.com

对于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审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是否妨碍防汛抢险;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应;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3.处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同意兴建的,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不予审批。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www.67jx.com (四)对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管  

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是保证河道、湖泊防洪安全和工程设施建设自身安全的重要手段,但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促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审批的意见和要求去实施,这就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  

1. 开工审核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施工安排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  

2. 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是否符合审查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穿越河床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其位置和界限的放样情况,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审批的位置、界限进行。如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还应同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 参与验收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4. 长效监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五)法律责任  

 《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河道采沙管理  

(一)法律依据  

   《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沙、取土、弃置沙石,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二)河道采沙规划的要求  

河道采沙规划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并明确划定禁采区域,以确保工程防洪安全、河势稳定。  

 (三)河道采沙许可的审批  

  采沙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河道采沙申请书,说明采沙范围和作业方式,经批准并领取河道采沙许可证后方可开采,并对其采沙的范围、作业方式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沙、取土、淘金、弃置沙石或者淤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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