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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法律制度

[10-10 22:31:32]   来源:http://www.67jx.com  水利河海   阅读:8473

概要:河道管理法律制度仙桃汉江分局 陈才平 录河道是天然水流经过千百万年冲刷而成的大系统,具有灌溉、排水、供水、航运、渔业养殖、旅游开发等多种功能。河道两岸优越的水土资源,便利的交通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条件,但河流的洪水泛滥也给人类造成深重的灾害。因此,兴河之利、防河之害历来都是关系我国全局的大事。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江河治理,在河道管理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自然的原因和人为的因素,当前在河道治理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与河争地,河道设障阻碍行洪的情况相当严重,行洪断面缩减,降低了河道的泄洪能力;二是乱采河沙、破坏堤防的现象十分普遍;三是湖泊大量被填、被围,降低了湖泊对江河洪水的调蓄能力,加重了河道的泄洪负担;四是多年来存在的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堤防、护岸与大量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薄弱,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人为破坏严重,不少工程效益衰减;五是泥沙淤积严重,河床逐年抬高,降低了河道的泄洪能力。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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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法律制度  

 仙桃汉江分局  陈才平  录 

河道是天然水流经过千百万年冲刷而成的大系统,具有灌溉、排水、供水、航运、渔业养殖、旅游开发等多种功能。河道两岸优越的水土资源,便利的交通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条件,但河流的洪水泛滥也给人类造成深重的灾害。因此,兴河之利、防河之害历来都是关系我国全局的大事。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江河治理,在河道管理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自然的原因和人为的因素,当前在河道治理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与河争地,河道设障阻碍行洪的情况相当严重,行洪断面缩减,降低了河道的泄洪能力;二是乱采河沙、破坏堤防的现象十分普遍;三是湖泊大量被填、被围,降低了湖泊对江河洪水的调蓄能力,加重了河道的泄洪负担;四是多年来存在的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堤防、护岸与大量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薄弱,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人为破坏严重,不少工程效益衰减;五是泥沙淤积严重,河床逐年抬高,降低了河道的泄洪能力。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先后颁布《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河道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河道管理概念  

河道管理就是运用法律、技术、经济、行政等手段,维护河势稳定和河道输水功能保持合理水位和水体自净能力,发挥江河湖泊的行洪、排涝、航运、发电、供水、养殖等综合效益的行为。它主要包括河道的整治与建设、河道及水质的保护(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河道采砂许可等)、河道清障等内容。  

二、河道管理范围  

(一)河道的概念  

     人们对于河道通常有几种理解:狭义的河道就是指河床,也就是江河天然水流的通道和载体;一般意义的河道是河流的同义词,也就是江河水流与河床的综合体;广义的河道不仅包括水流与河床,还包括河床范围以内及其边缘的附属物。  

从河道本身的构成来说,河道应包括堤防及其之间的主河槽、河滩、沙洲、岸线、两堤外的护堤地。因为河流本来就是自然资源,修建大量水工程以后,河流已经不完全是天然物了,而是经过人工的整治和改造,所以堤防、护岸及河道内的各项工程,已经成为河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  

(二)河道管理范围  

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主要取决于河道设防(堤防)的情况和河道洪水水位。至于河道管理范围的具体划定,《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第三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第三款规定界定。  

www.67jx.com 三、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对河道的功能影响很大,应该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概念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闸坝、取排水口、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穿河的建设项目,简称涉河建设项目。  

   (二)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1.申报  

   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书;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的影响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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