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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政府论

[10-10 22:32:07]   来源:http://www.67jx.com  政府政务   阅读:8316

概要: 一、责任政府的性质政府治理——意味着对人们行使属于社会的权力。政府代表社会施政,从社会获取权力或力量以促使全体参加社会联盟的成员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并使他们服从法律,因为法律是公民意志的表现。同样,政府治理——也意味着治理者(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切实履行社会契约规定的条件。从实质意义上讲,一个政府只有其在能够保障社会利益,促进实现社会意志所提出的目的,即真正履行其责任时才是合乎理性、道理的,才是合法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政府必然是责任的政府。如同其他政治理念一样,关于责任及责任政府的概念从来没有定于一宗。在公共行政科学发展的历史上,早期两位学者卡尔·弗瑞德里奇(carl frederick)和芬纳(herman finer)对于如何保证行政责任(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的争论为我们提供了两种经典的可能选择的方法。芬纳坚持认为“将‘职责感’(a sense of duty),即有效的责任(effective answerability)加以区分的重要性。职责感或责任感意味着一个行政官员感觉或理解义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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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政府的性质
政府治理——意味着对人们行使属于社会的权力。政府代表社会施政,从社会获取权力或力量以促使全体参加社会联盟的成员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并使他们服从法律,因为法律是公民意志的表现。同样,政府治理——也意味着治理者(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切实履行社会契约规定的条件。从实质意义上讲,一个政府只有其在能够保障社会利益,促进实现社会意志所提出的目的,即真正履行其责任时才是合乎理性、道理的,才是合法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政府必然是责任的政府。
如同其他政治理念一样,关于责任及责任政府的概念从来没有定于一宗。在公共行政科学发展的历史上,早期两位学者卡尔·弗瑞德里奇(carl frederick)和芬纳(herman finer)对于如何保证行政责任(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的争论为我们提供了两种经典的可能选择的方法。芬纳坚持认为“将‘职责感’(a sense of duty),即有效的责任(effective answerability)加以区分的重要性。职责感或责任感意味着一个行政官员感觉或理解义务(an obligation)。这是责任的主观形态(subjective form of responsibility),相对应于一个人对其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legal answerability)。前者是对治理者内在的制约,后者是对行政行为的外在约束”(注:芬纳(herman finer).民主政府中的行政责任(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in democratic government)[m].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l.1.(summer,1941),335~350.)。弗瑞德里奇则坚持认为,行政功能的责任行为并不能像其宣称的那样强制实现。他认为,在现代大型的、复杂的政府体系之中,通过外在的约束,并没有保证客观责任(objective responsibility)实现的有效途径,而且有证据表明大多数行政官员在大多数时间里,事实上遵循着主观的责任道德(subjective ethic responsibility)(注:弗瑞德里奇(carl joachim frederick).公共政策和行政责任的实质(public policy and the nature of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lity)[m].public policy,cambride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40,3~24.)。
他们二人的争论实际上说明了行政责任的两种形式,即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所谓主观责任(subjective responsibility),意指忠诚(loyalty)、良心(conscience)以及认同(identification),它是行政者自己本身对责任的感受(feeling of responsibility)。主观责任强调行政人员之所以去做某事,乃是源于内在趋力(inner drive)。简而言之,所谓主观责任乃是行政人员伦理的自主性(ethical automation)。所谓客观责任,是指法令规章以及上级交付的客观应尽的义务责任,是另一种责任(accountability)和义务(obligation)。对行政人员而言,客观责任来自法律的、组织的与社会的需求。客观责任不是由个人所做的,相反,乃是由别人来决定在其位应该如何谋其政。
行政学者库普尔(t·cooper)认为,行政责任实际上由客观上的责任行为和公务员个人伦理自主性两个方面构成。客观上的责任行为意味着:在现有规则及伦理、法律内的行为;维持及提高专业领域系统的知识;维持及发展组织政策领域的知识;将精力和时间致力于组织及其目的;决定要与组织合法指示的任务相互配合;对组织的层级结构责任要有所认知;做最好的技术判断;配合组织非正式的规范及程序;在专业化的组织中工作。个人伦理自主性的内涵包括:在政治团体的价值与个人良知范围内行为;维持及发展当前政治、经济社会系统的知识;维持及发展个人价值、信仰、信念、世界观及生活的顺序之知识;维持及塑造家庭及社会、团体关系;其于大众喜好、需求及利益,对组织任务、立法变迁提出建议;对不符合组织任务、专业守则及政治良知的价值加以质疑,基于大众喜好、需求利益及专业判断个人良知,来对规范、规则、约束及程序提出改变;鼓励与其他组织单位,民选官员及大众合作(注:terry l·cooper,the responsible administrator an approach to ethics for adiministrative role.san francisco;oxford,1990,228.)。
行政管理学者斯塔林(grover starling)认为,尽管很难界定政府的行政责任,但是政府责任或行政责任所涵盖的基本价值在于(注:关于斯塔林对行政责任的观点,详细可参见斯塔林(graver straling).管理公共部门(mangaging the public sector)[m].the dorsey press(美国多赛出版公司),1986,115~125.):(1)回应(responsiveness)。意味着政府对民众对政策变革的接纳和对民众要求做出反应,并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2)弹性(flexibility)。在政策形成和执行中,政府不能忽略不同群体,不同地域或对政策目标达成的情景差异(situational difference)。(3)能力(competence)。行政责任同样要求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受到恰当的、认可的目标标准(objective standards)的指引,政府的行为应是谨慎的,而非仓促的;应当关注结果,不应玩忽职守。同时政府的行为应当是有效率的和有效能的。(4)正当程序(dueprocess)。政府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约束,而非受到武断的意志的支配,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5)责任(accountability)。一个组织必须对其外部的某些人和某些事负责,在做错事情时,一些人必须承担责任。(6)诚实(hone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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