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第一条 国土资源执法案卷是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严肃性、有效性、规范性的文件,正确制作科学的、规范的国土资源 执法案卷,对于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提高执法案卷的制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是反映国土资源行政案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书、文件及材料、样本照片、录像等,均应归档。第三条 国土资源执法文书,要根据现场处罚、立案查处、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别,按年度分别按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第四条 执法文书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更不得出现错别字和病句。在特定的条件下,出现文字错误,又不能重新书写的文书,要在更改涂抹处加盖与文书内容有关人员的印章或按手印。第五条 文书书写有计量单位时,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第六条 执法文书书写语言要通顺、精练、明确、具体、恰当,字迹工整,不得潦草。第七条 执法文书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整理归档。第八条 在国土资源执法案件办案之初,承办人即应开始收集案件有关的各种执法文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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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土资源执法案卷是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严肃性、有效性、规范性的文件,正确制作科学的、规范的国土资源 执法案卷,对于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提高执法案卷的制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反映国土资源行政案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书、文件及材料、样本照片、录像等,均应归档。
第三条 国土资源执法文书,要根据现场处罚、立案查处、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别,按年度分别按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四条 执法文书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更不得出现错别字和病句。在特定的条件下,出现文字错误,又不能重新书写的文书,要在更改涂抹处加盖与文书内容有关人员的印章或按手印。
第五条 文书书写有计量单位时,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 执法文书书写语言要通顺、精练、明确、具体、恰当,字迹工整,不得潦草。
第七条 执法文书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整理归档。
第八条 在国土资源执法案件办案之初,承办人即应开始收集案件有关的各种执法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案件办结之后,要认真检查立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正,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排序整齐。
第九条 执法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和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条 立案查处案件的必用文书: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立案审批表;(5)调查笔录;(6)行政案件审理记录;(7)通知书;(8)行政处罚告知书;(9)行政处罚决定书;(10)送达回证;(11)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一条 现场处罚案件的文书有: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当场处罚决定书;(5)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二条 立案查处案件的 择用文书有:
(1)行政案件移送书;(2)案件办理报批书;(3)听证笔录;(4)检测(检定)委托书;(5) 检查结果告知书;(6)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7)解除登记(封存)(扣押)决定书;(8)涉案物品清单;(9)强制执行申请书;(10)涉案物品处理记录;(11)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12)笔录续页;(13)检查抽样单;(14)封条;(15)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16)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17)行政执法委托书;(18)行政案件登记簿。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执法文书有: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行政复议申请书;(4)行政复议通知书;(5)立案审批表;(6)调查笔录;(7)案件讨论笔录;(8)行政复议决定书;(9)送达回证;(10)结案报告。
第十四条 执法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行政执法案卷、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第十五条 卷内目录按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齐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结案日期按结案审查表日期填写。
第十七条 案卷保存期限:现场处罚案卷为三年保存卷;立案查处的一般性案件为五年保存卷;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大案为永久保存卷;行政复议卷应视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 案卷装订前,要对执法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退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紧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
第十九条 案卷必须用线绳三空一线装订。订卷绳要系紧、打暗结,长度以160毫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条 案件结案后10日内或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由承办人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受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案单位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条 已经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查阅案卷时,查阅人需经局长批准后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