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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办法

[10-10 22:31:32]   来源:http://www.67jx.com  企业综合   阅读:8244

概要: (三)发起人协议书及发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件; (四)设立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五)公司章程草案; (六)财务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报告; (八)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 (九)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申请的批复; (十)以土地资产作价入股的提交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十一)验资报告; (十二)法律意见书; (十三)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设立公司申请经有关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自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0日之内,按《公司法》规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房产变更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等事宜。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建立法人组织机构。 (一)依据《公司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提案权和表决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公司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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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起人协议书及发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件;
 (四)设立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五)公司章程草案;
 (六)财务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报告;
 (八)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
 (九)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申请的批复;
 (十)以土地资产作价入股的提交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十一)验资报告;
 (十二)法律意见书;
 (十三)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设立公司申请经有关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自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0日之内,按《公司法》规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房产变更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等事宜。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建立法人组织机构。
 (一)依据《公司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提案权和表决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公司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三)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及有关方案、报告等文件送达市经贸委备案,并进行信息公告。
 (四)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已设立注册登记的非上市公司有虚设资本的,限期充实或缩减,达到注册资本与实有资本相附。今后拟改组或发起设立非上市公司的资本金必须到位,任何发起人不准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文件。凡提供虚假者,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严重者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第八条  非上市公司需改变资金投向时,公司董事会要向市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监管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方可实施。
 第九条  非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年度财务决策审计后1个月内,制定本公司的红利分配预案,提交市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对设立不满三年的非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红利预测标准执行分配,对实施红利分配达不到预测标准的,公司要通过市相关媒体公开说明原因。
 2、对设立已满三年的非上市公司,年度有分红派息能力但因扩大再生产(进行技改、上新项目和新产品)或含权拟上市等原因不能分红的,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报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在市相关媒体上公告。
 3、对有分红派息能力的非上市公司,不分配红利预案报请监管部门,未经同意的必须按时分红派息;既使申报事由比较充分,连续不分红派息的时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  非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公开公告信息,使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和参考权。公开公告信息内容如下:
 1、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本总额情况;
 2、公司的资产负债以及实现利税情况;
 3、公司的技改、新增项目和投资项目;
 4、公司的送股、配股、派息等;
 5、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情况;
 6、公司认为应该公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拒不进行信息公告的非上市公司,市监管部门应在市相关媒体进行公开批评;对以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或进行恶意炒作者,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责任人,罚款3-5万元。
 第十二条  原则上要求非上市公司实行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认真落实《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非上市公司要设立董事会秘书,明确工作职责,协助董事长抓好股份公司规范运行和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长远发展。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具体筹备、组织工作并负责会议记录;
 (二)保管并保证公司有完整的必备文件和各种有关的原始记录;
 (三)负责依法准备和及时提供有关监管机构和股东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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