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防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包括本公司在内)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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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防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包括本公司在内)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为保正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地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的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的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经证券监管机构审核后,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因某些事由的出现而不再具备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