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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办法

[10-10 22:31:32]   来源:http://www.67jx.com  企业综合   阅读:8244

概要: (四)负责公司的有关公共事宜,并保证公告的及时、合法、真实与完整; (五)负责公司的股权管理事务,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六)督促公司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十四条 凡经省授权部门批准并办理注册登记的非上市公司法人股、自然人股,必须实行实名制,并到市指定的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对少数由公司自行托管的法人股、自然人股,限期移交市指定的托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市托管机构对设立时间不满三年的公司(以注册登记日为准)的股权转让,不得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据章程规定做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合同,落实债权债务; (四)依法办理合并或者分立的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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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公司的有关公共事宜,并保证公告的及时、合法、真实与完整;
 (五)负责公司的股权管理事务,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六)督促公司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十四条  凡经省授权部门批准并办理注册登记的非上市公司法人股、自然人股,必须实行实名制,并到市指定的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对少数由公司自行托管的法人股、自然人股,限期移交市指定的托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市托管机构对设立时间不满三年的公司(以注册登记日为准)的股权转让,不得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据章程规定做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合同,落实债权债务;
 (四)依法办理合并或者分立的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时;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时;
 (四)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
 (五)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第十八条  公司解散应依法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公司清算组应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非上市公司市监管部门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解释权在市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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