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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05-11 15:32:02]   来源:http://www.67jx.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8753

概要:1关于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1-52,多) A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之间的区别表现为,内部证成是针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的论证,外部证成是针对法律规范问题进行的论证 B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不解决法律决定的前提是否正确的问题 C内部证成主要使用演绎方法,外部证成主要使用归纳方法 D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离不开支持性理由和推理规则 【考点专题讲座】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为2008年新增考点。考生应该注意以下内容: 1.法适用的目标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决定就是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1)可预测性 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总尽可能的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法律人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2)正当性 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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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1-52,多)
  A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之间的区别表现为,内部证成是针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的论证,外部证成是针对法律规范问题进行的论证 
  B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不解决法律决定的前提是否正确的问题 
  C内部证成主要使用演绎方法,外部证成主要使用归纳方法 
  D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离不开支持性理由和推理规则 
  【考点专题讲座】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为2008年新增考点。考生应该注意以下内容: 
  1.法适用的目标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决定就是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1)可预测性 
  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总尽可能的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法律人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2)正当性 
  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实质价值和道德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保障和促进的实质价值,如自由、平等、人权。 
  (3)法的可预测性和法的正当性之间的关系 
  ①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实质上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 
  ②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整体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二者兼备。 
  ●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可预测性或者可预测的程度非常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就不可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计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社会生活也就不可能正常进行。 
  ●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正当性的程度非常低,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长治久安的社会,也就是说该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 
  ●但是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 
  【提示】依法裁判 
  形式:可预测秩序 
  合理的法律决定法律确定性“紧张”(平衡) 
  实质:正当性正义 
  规则的一般性合法 
  法律规则僵硬性 
  事实的个别性不合理(不正当) 
  2.法律适用的步骤 
  (1)整体上说来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逻辑中三段论推理的过程: 
  首先要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 
  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 
  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 
  (2)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三个步骤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可以相互转化。如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的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3)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和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文字的字面含义,还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含义,法律人在确定特定案件的大前提的时候也不是一个纯粹的对法律规范的语言的解释过程而是一个有目的的过程,即要针对他所要裁决的个案纠纷进行的解释。法律人通过法律解释就是要对一般和个别之间的缝隙进行缝合,解释要解决规范和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4)法律人在确定了法律决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后,他就必须说明和论证这个具体案件为什么要适用这个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说从该法律规范中推导出来的法律决定为什么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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