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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投资环境 扩大对外开放 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暂行规定

[10-10 22:28:53]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292

概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超过本规定的,执行开发区政策。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期满后可根据双方意愿续签合同。投资者不愿申请续期的,政府只收回土地及其它公共设施,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拍卖,收入归投资者所有。第十三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和文教卫生项目,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10%-15%缴纳。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优先有偿获得道路两侧土地开发权和使用权。第十四条满足用地需求,降低用地成本。(一)外来投资企业用地要统一纳入当地土地开发和年度用地计划,要满足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二)园区自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的土地收益可留在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可采取分期付款、减免租金等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三)州外来楚投资企业有偿开发国有未利用土地,从事林业、种植、养殖业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返还头5年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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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超过本规定的,执行开发区政策。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期满后可根据双方意愿续签合同。投资者不愿申请续期的,政府只收回土地及其它公共设施,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拍卖,收入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和文教卫生项目,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10%-15%缴纳。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优先有偿获得道路两侧土地开发权和使用权。

第十四条 满足用地需求,降低用地成本。
  (一)外来投资企业用地要统一纳入当地土地开发和年度用地计划,要满足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
  (二)园区自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的土地收益可留在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可采取分期付款、减免租金等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三)州外来楚投资企业有偿开发国有未利用土地,从事林业、种植、养殖业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返还头5年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的,逾期1年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的由原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对我州经济增长拉动较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较高的大项目及高科技产业项目、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重大投资项目,州、县(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在扶持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六条 州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设立招商引资工作项目经费和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开发、论证、储备、发布及代理招商、网络招商及重大项目的国内外招商招展活动;用于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兑现及引资中介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第十七条 州政府每年将根据财政状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积极扶持和鼓励我州企业的出口商品基地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培育名牌产品、出口本地自产产品、州内企业到国外设立企业及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州院州校联合协作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
  培育名牌产品。从20**年起,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被列为国家外贸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州政府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外来投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实行引资奖励。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我州招商引资工作,凡引进国内外客商在我州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项目实施后,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确定,报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引资中介奖励。对单个项目引进外资按美元计算超过500万元的,由州委、州政府颁发奖金并授予荣誉称号。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考核责任制,州委、州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及州级有关部门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对引进投资项目、资金、科技成果有突出贡献以及对改善投资环境、搞好优质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

第二十条 切实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强化监督、规范收费、减少检查、严管罚款、杜绝摊派,坚决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行为。各级吝有关部门每年必须开展自查自纠,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凡省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州及其以下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省收费实行统一科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对要统一收费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重复检查,检查必须持有部门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及证件,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所有罚款一律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统一上缴财政,严禁对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对乱收费的单位和部门,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挂牌保护。努力为外来投资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凡在州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列入省、州、县 (市)的重点企业,由所在县(市)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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